上海市低压供用电合同(100kw 及以上)(官方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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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电方(供方):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邮编:_ 开户银行:_ 帐号:_ 税务登记号:_ 营业执照号:_ 组织机构代码号:_ 供电方(供方):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委托代理人: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邮编:_ 电费开户银行:_ 帐号:_ 税务登记号:_ 营业执照号:_ 组织机构代码号: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
2、格履行。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_ 2、用电类别: (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3、用方休息日: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 380 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电源: a、常用电源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 (用电容量/最大需量)为 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 千瓦。其与常用电源采用 (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
3、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_台,总装机容量_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用 (机械/电气)闭锁,用万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_。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的
4、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否则用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a.常用电源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_安培,无功电度表为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 b.备用电源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_安培,无功电度表为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 c.供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 用电量采用(定比/定量)方式计算,即每月按计算,并随用万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方愿意配合
5、。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供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 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方式: (
6、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 (0.9/0.85)。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用方可按生产情况在每月20 日之前向供方书面提出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 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
7、过个5 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供方书面答复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万式 (1)供方应在每月 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 日、16 日、26 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 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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