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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协议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义务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后,根据子女不同情况的处理如下: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 夫妻离婚后,根据子女不同情况的处理如下: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
2、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
3、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
4、。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
5、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
6、。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
7、“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此外,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还有一些的自己单独的做法,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就规定,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时要进行适当调解;另外,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离婚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时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男方将归女方所有的财产擅自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交付了财产,第三人善
8、意取得该财产,而男方却要赔偿女方由此而受到的损失。日前,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男方将归女方所有的财产擅自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交付了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而男方却要赔偿女方由此而受到的损失。日前,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一、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婚生子谢甲由谢某抚养,抚养教育费用自理;魏某在不影响谢甲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有权探视谢甲,谢某应予配合。三、夫妻共同财产时风牌三轮车归谢某所有。四、长安之星面包车归被告谢某所有,谢某赔偿原告魏某财产损失24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谢某于2008年5月签订离婚协议一
9、份,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约定:一、魏某与谢某离婚。二、婚生子谢甲由谢某抚养,抚养教育费用自理;魏某在不影响谢甲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有权探视谢甲,谢某应予配合。三、夫妻共同财产时风牌三轮车归谢某所有,长安之星面包车归魏某所有,车辆过户费用由谢某负担。 另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谢某在原告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原告魏某所有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以24600元的价格出卖给第三人王某。长安之星面包车行车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谢某。第三人与谢某签订有车辆买卖协议,有证人左某、樊某证言。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约定,予以确认。第三人王某与谢某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并且第三人王某已向谢某支付了合理价款,车辆也已经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魏某与被告谢某虽然签订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但财产未实际交付,被告谢某在协议中已承诺将夫妻共同财产长安之星面包车归原告魏某所有,但又违背约定,将该财产转卖他人系违约行为,应当向魏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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