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擅自处分一方财产 第三人善意取得卖方赔偿损失.doc
《协议离婚后擅自处分一方财产 第三人善意取得卖方赔偿损失.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协议离婚后擅自处分一方财产 第三人善意取得卖方赔偿损失.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 协议离婚后擅自处分一方财产 第三人善意取得卖方赔偿损失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男方将归女方所有的财产擅自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交付了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而男方却要赔偿女方由此而受到的损失。日前,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男方将归女方所有的财产擅自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交付了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而男方却要赔偿女方由此而受到的损失。日前,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件,判决:一、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婚生子谢甲由谢某抚养,抚养教育费用自理;魏某在不影响谢甲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有权探视谢甲,谢某应予配合。
2、三、夫妻共同财产时风牌三轮车归谢某所有。四、长安之星面包车归被告谢某所有,谢某赔偿原告魏某财产损失24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谢某于2008年5月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约定:一、魏某与谢某离婚。二、婚生子谢甲由谢某抚养,抚养教育费用自理;魏某在不影响谢甲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有权探视谢甲,谢某应予配合。三、夫妻共同财产时风牌三轮车归谢某所有,长安之星面包车归魏某所有,车辆过户费用由谢某负担。 另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谢某在原告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原告魏某所有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以24600元的价格出卖
3、给第三人王某。长安之星面包车行车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谢某。第三人与谢某签订有车辆买卖协议,有证人左某、樊某证言。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约定,予以确认。第三人王某与谢某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并且第三人王某已向谢某支付了合理价款,车辆也已经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魏某与被告谢某虽然签订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但财产未实际交付,被告谢某在协议中已承诺将夫妻共同财产长安之星面包车归原告
4、魏某所有,但又违背约定,将该财产转卖他人系违约行为,应当向魏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夫妻离婚后,根据子女不同情况的处理如下: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 夫妻离婚后,根据子女不同情况的处理如下: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
5、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协议离婚后擅自处分一方财产 第三人善意取得卖方赔偿损失 协议 离婚 擅自 处分 一方 财产 第三人 善意 取得 卖方 赔偿 损失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11269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