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离婚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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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离婚纠纷案 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离婚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高新民初字第1390号 原告张玉琴,女,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张玉琴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 、原、被告的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 、2018年6 月29日高新区和平社区证明,证明其辖区居民孙德根于2003年3 月外出,至今未归; 被告孙德根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院出具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内容真实
2、、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应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告举证情况来看,双方婚后长期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尤其是被告离家出走,双方难以建立夫妻感情。本院可以认定:被告在2003年离家出走后未履行夫妻义务,现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张玉琴与被告孙德根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 元,由被告孙德根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150 元,原告在本判决领取之日起7 日内向本院补交150 元;被告在
3、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俐 人民陪审员崔保友 人民陪审员但树良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露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父亲张*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的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依法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不持异议,就本案的量刑,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张*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就本案而言,其实被告人张*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受害者。被告人张*本来在宿迁读书,是被告人李*怂恿他到徐州来抢劫的,不然不会发生今天这样的悲剧。衡量被告人张*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比同案犯李*来说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 1 、起意抢劫的不是被告人张*. 本案中起意抢劫的是被告人李*,被告人李*在2018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侦查人员问:是谁提出来去抢钱的?李*答:一开始时我开玩笑说去抢钱,后来就玩真的了。 被告人张*在2018年11月19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约在一个月左右,我在宿迁的时候,李*给我打来电话问我现在怎么样,我说不好,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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