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顺持有、使用假币案一审判决书 (2000)牟刑初字第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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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周兴顺持有、使用假币案一审判决书 (2000)牟刑初字第67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牟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2000)牟检审起字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兴顺、李云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00年9 月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先、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兴顺、李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刑事照片、鉴定结论、收缴凭证、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周兴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2、 被告人李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2000年6 月15日上午,被告人周兴顺随身携带假人民币5600元,三人一同从安宁坐车到了禄丰县城,周兴顺各递一张100 元的假币给李云、柳彩英去使用,其中李云使用二次、柳彩英使用一次,但二人均未使用出去。当晚,三人在禄丰光明旅社住宿,柳彩英已知道周兴顺、李云是叫她去使用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起中学报案材料及陈述,柳彩英现场指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柳彩英到他的小卖部使用过一张100 元的假币。毕翠仙报案材料及陈述,李云现场指认笔录,证实了李云到她的小卖部使用一张100 元的假币;且被起中学、毕翠仙当场识破,假币未使用出去。 2.抓获经过
3、、提取笔录、刑事照片,证实了蟠猫派出所抓获周兴顺、李云、柳彩英时,从周兴顺身上收缴了假币5400元,从李云、柳彩英身上各收缴一张100 元的假币。 3.鉴定结论、收缴凭证,证实了柳彩英、李云使用的人民币是假币,公安干警从被告人周兴顺身上收缴的人民币5400元也是假币。 4.被告人周兴顺供述、李云供述、柳彩英陈述,证实了假币5600元是被告人周兴顺带回工棚的,且是周兴顺邀约李云一同外出使用,李云同意后,又与周兴顺为使用假币作了商议,李云又以打工为名邀约柳彩英同去使用假币。三人到禄丰、易门、牟定使用假币时,除拿给李云、柳彩英各一张100 元假币使用外,其余都是周兴顺随身携带至案发,在他们使用假币过
4、程中,李云使用八次,柳彩英使用七次,除一次外都未使用出去,而且所需车旅费、生活费均由被告人周兴顺支付。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周兴顺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 元,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李云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陈天宝 审判员 戴先军 审判员 张发臣 二000 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毕建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
5、times;×的家属王××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李××同意,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6 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
6、持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被告人张××在其讯问笔录中提到过2018年7 月份在其住院期间安排李××和徐州人交易过,但没有提到具体交易多少克。被告人李××在其讯问笔录中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证人孟××在其讯问笔录中也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证人吕××在其讯
7、问笔录中提高 2018年7 月到武汉买过毒品,具体情况不知道。证人王××在其讯问笔录中并没有提到2018年7 月这笔交易。 就这宗犯罪事实,从证据的角度来讲,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的证言不一致,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不清楚,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的425 克没有异议。货源是被告人张××的儿媳联系的,李××并不知道联系的谁,其只是帮助点钱。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250 克和125 克持有异议。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time
8、s;×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并没有得到完全印证,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 二、关于本案毒品数量及含量 (一)就本案毒品的数量而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涉嫌贩卖的毒品绝大部分已经不存在,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案证据。根据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二)就本案毒品的含量而言 起诉
9、书指控2018年8 月份,王××、孟××、来××等人驾车至湖北省武汉市联系被告人张××购买冰毒,经张××安排,被告人李××售给王××等人冰毒425 克。王××、孟××和来××回到徐州后发现冰毒质量太孬,大量参假,遂随后驾车到武汉去调换了7.5 包冰毒。回来后发现调换回来的冰毒依然质量孬,大量参假。 起诉书指控2018年8 月23日,孟×&time
10、s;和被告人张××联系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张××安排被告人李××通过宏基客运站将250 克冰毒伪装在微波炉包装盒内托运至连云港。王××和孟××取回冰毒后发现冰毒质量太孬,大量参假,遂随后驾车到武汉去调换冰毒。从被告人李××处换回的调换的六包冰毒案发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0.8%. 根据200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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