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私营资本的产权制度特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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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中国私营资本的产权制度特征 2001-08-14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私营资本,具备了私有的基本性质,但还不是纯粹的私有;具备了资本的基本属性,但还不是完全的资本。中国私营资本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其他许多问题,在管理上和成长中遇到的许多局限,大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这种产权制度特征相联系。一、 私营资本的产权主体具有超经济性质如果说在中国近现代史上的私有产权的超经济性质主要表现为私人产权对封建官僚权责和洋人买办势力的依附,并受其奴役;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前的新中国,企业产权、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产权的超经济性质集中表现为对国家政治及行政权力的依附,并被程度不同地纳入行政管理网络。那么,当代中国私营资本企业
2、产权的超经济性质则表现为另外的形式,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三缘”性,也就是说,相当一部分中国私营资本在产权主体上带有强烈的血缘、亲缘、地线性,而这种血缘、亲缘、地线性归结到一点,又使私营资本在产权主体上不能不具有浓厚的宗法性。显然,具有宗法性质的企业产权,在运动中不能不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宗法规则支配,而不是严格地受市场规则约束。这是当代中国私营资本中的相当部分之所以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重要制度根源。所谓“血缘”是指相当一部分当代中国私营资本在创业和原始积累过程中,是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联结成为统一的创业积累主体,家庭成员共同成为企业资本的所有者,家庭成员在企业资本中的权利位置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服从家
3、庭宗法、伦理关系的制约,因而,父子、夫妻、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深深地笼罩着企业产权。如果说,国有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那么,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私营资本则从一开始便是家企不分,如果说国有企业的政企合一是以财产制度上的政资合一为基础的,那么,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私营资本则从一开始便以家资合一为基础。这就使得企业的竞争活动和管理等不能不受“家长”意志的左右。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产权主体,在创业初期或企业发展的一定阶段,可以更多地享受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忠诚”所带来的便利,享受家庭成员相互间的“信任”所带来的低谦的监督成本,但当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这种家企合一的产权,无论是从其产权的家庭
4、血缘关系本身固有的对社会的封闭性上,还是从其产权运用中的家长制式的宗法性上,均可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产生深刻的矛盾。所谓“亲缘”,是指相当一部分私营资本的产权主体是以家庭亲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也就是说是以若干个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或具有亲属关系的个人联合为一体,共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但各自在企业权利网络中的位置,除取决于各自对企业的作用、贡献外,往往同时还受其在家族中的地位的影响,受其与企业核心人物的血缘、亲缘关系的远近的影响。这种以亲属家族关系为背景形成的产权主体,不能不具有族企不分的特征,这种族企不分的制度同样具有宗法性,而且家族亲缘关系同样会深刻地影响企业产权的运用。在企业创业发展初期,
5、这种族企可能会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因为家族的力量毕竟大于单个家庭的能力;在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借助于家族关系,相互间的了解和监督成本也可能较低,至少可以借助亲缘网络对企业进行更严密的控制和更可靠的监督,虽然家族成员之间不必忠诚。但当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家庭亲缘的封闭性、有限性同样成为企业制度现代化的障碍,家族亲缘关系天然具有的宗法性、依赖性同样成为企业管理权威性的威胁。所谓“地缘”,是指相当一部分私营资本的创业,是在所谓“离土不离乡”,或“离乡不离地”的条件下进行的,也就是说,或者是由原来的农业中游离出来的资本,虽然转入非农产业,但仍未离开自然村落,仍未脱离本乡本镇;或者虽然是在城市发展
6、起来的私人资本,但并未脱离诸如街道、本市县等地方性的社会网络。甚至正是借助于本乡本上本地的种种社会关系,寻找到了特别的发展机会。而地方性的复杂的社会关系之所以为其提供便利,除多年形成的朋友亲情关系的呵护外,重要的是就地缘关系而言,相互间也比较了解,信息较为充分也容易相互渗透。然而,朋友间的社会关系的支持,也是要索取回报的,任何一种支出都是一定的“投资”,当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这种社会关系对企业的索取压力便会日益增大,甚至要求直接占有或分割企业的产权,或者会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企业的管理,包括企业的投资行为。分配行为,尤其是干预企业的用人行为。企业产权的运用和经营不能不受到曾经给企业以支持、呵护的
7、地缘人际关系的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与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市场制度的要求往往是矛盾的。当代中国私营资本产权主体上的这种超经济性,这种以“三线”关系为特征的宗法性、封闭性,对于许多私营资本企业发展的不适应性越来越明显,因而面临企业产权主体制度改造的问题。许多发展较快的私营资本企业前一时期纷纷展开所谓“第二次创业”的探讨,并且这种探讨大都集中在如何选择新的投资领域,如何选择新的企业管理方式,如何建立新的企业监督控制机制,如何重新确定利益分配机制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等方面,但之所以大多私营资本的“第二次创业”并不成功,关于“第二次创业”的讨论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果,在笔者看来,重要的原因在于,“第二次创
8、业”的根本应当首先是“第二次改制”,是应当首先以现代企业产权主体制度逐步替代以往的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下的具有宗法性的产权制度。而实现这一点又是极艰苦的,甚至是要付出极高昂的代价的。并不是说,一切私营资本在产权主体制度上都要摆脱“三线”关系的背景。在中国当代私营资本发展初期,在产权上具有这种“三线”性是客观的,或许这也正是中国特色的私营资本原始积累的特点所在。这种具有宗法性的产权制度在一定时期里更有利于私营资本的成长;更有利于确定私营资本的产权的排他性;更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效率。但这种“三线”产权毕竟有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根本在于,产权本身的宗法性与市场经济的法权性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主要
9、表现在三方面:首先,“三缘”产权的界区排他性的明确,是以牺牲其产权的社会性为代价的,或者说,“三缘”的产权界定性,本身就具有天然封闭性,从而极大地降低了私营资本产权市场交易的社会广泛性,而市场经济恰恰又是要求在界定产权界区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产权市场可交易的社会性,界定产权的重要目的也在于降低这种市场交易的成本。其次,“三线”产权的宗法性,也成为阻碍企业融资信誉和能力提升的重要因素,这种阻碍不仅表现在私营资本以股票等有价证券为方式进行直接融资较为困难,而且还在于其间接融资中的借贷信誉以及相应的担保能力容易受到怀疑,尽管私营资本的融资困难更重要的在于外部体制性的歧视,但其产权本身的局限性也是重要原因
10、之一。其三,“三线”产权是阻碍中国当代私营资本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确立科学、程序、有效的决策和管理机制的重要因素。“三缘”产权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很难真正形成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很难形成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当代中国私营资本产权主体的超经济性质,除集中表现为宗法性的“三缘”关系特色外,还有另外两方面的表现形式。方面是,部分私营资本,对特权尤其是对政府行政权力有特别的依赖,有些私人资本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就是依靠政府权力部门或官员的特别恩惠,而不是通过平等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是,部分当代中国私营资本,虽然事实上是私人的资本,但也有“政企合一”的倾向。如某些乡镇企业。不论以哪种形式,只
11、要企业产权具有超经济性质,在本质上就都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冲突,就都使企业在面对市场竞争规则的同时不能不面对非经济的干扰和制约。这是中国当代私营资本不够纯粹的重要体现。二、 中国私营资本的产权界区不清晰通常来说,既然是私人资本,其界区以及相应的排他性应当是清楚的。但中国当代私营资本的确存在许多方面的界区含混问题。正是这种界区含混,严重妨碍了企业进入市场、运用市场的有效性,也严重阻碍了中国私营资本的发展。中国私营资本的产权界区不清晰,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首先,部分以家庭或家族为单位建立起来的私营企业,产权界区在家庭之间或家族之间界定,但在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内部自然人之间并无严格界定。家庭成员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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