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点信用担保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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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通路管理制度 经销点信用担保办法1. 总则1.1. 制定目的(1) 保障本公司经营权益,并确保经销点之信用担保能够落实。(2) 将本公司经销点之信用担保予以制度化、明确化、合法化。1.2. 适用范围凡本公司经销点之设立,其信用担保作业,均应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1.3. 权责单位(1) 业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工作。2. 作业规定2.1. 申请程序(1) 设立经销商前,须先填具客户资料管理卡,营业单位审查认可。(2) 依所提供之物保、人保,经营业单位认可并签订经销合约书及完成担保登记后,始发生信用担保经销关系。2.2.
2、 担保种类2.2.1. 现金担保如系提供现金、银行汇款为担保者,须待该现金、银行汇款入公司银行账户,始为担保经销关系生效之时。2.2.2. 定存提供须待该定存或其他有价证券完成权利质权登记,并交付占有质物后,始为担保关系生效之时。2.2.3. 不动产担保提供不动产为担保物时,须先经审查认可,于提出所有权证据后,始为担保经销关系生效之时。2.2.4. 信用担保如系个人担保者,须附身份证影印本;如以公司名义担保,须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有不动产时应提出所有权状影印本后,始为担保经销关系生效之时。2.2.5. 连带担保(1) 公司担保应以有相当资产或殷实之账户二者以上为担保成立经销关系者。(2) 人
3、保应以具公务员身份者(并附在职服务证明)或拥有不动产者(并附所有权状影本)。(3) 店保以登记资本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者(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为限。2.3. 注意事项(1) 货款担保,可根据应担保金额,以现金或有价证券或不动产之一种或互为补充办理。(2) 在未正式成立担保经销关系前,营业人员不得擅自与对方交易或允予优待奖励;否则,除按有关规定议处外,营业人员自行负责,若致公司遭受损害,应负一切赔偿之责。(3) 成立经销关系后,收受票据时,应注意下列事项:A、表明票据之文字、金额,付款人之名称,付款地,发票年月日及账号。B、票据背书是否连续。C、票据背书是否为担保经销商之名号,即背书名称与担保债
4、务人是否相符。3. 担保设定作业3.1. 现金担保现金担保如系以现金、银行汇款为支付工具时,须待该现金、银行汇款入公司银行账户。此担保合约生效之先决条件。担保作业之生效除上述所述外,并须以有关程序签订经销合约后,始属生效。3.1.1. 担保作业审核程序(1) 营业员收回担保金与经销合约书(经销点已盖章),担保金先交付财务部入账,以经销商担保作业申请表呈营业主管审核。(2) 审核后转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核对有关条件无误后转呈总经理核准认可(并于合约书上盖章承认),并核定生效日。(3) 经核准后,由法律顾问室存档一份(另一份交营业员转经销商),并通知财务部生效实施。3.1.2. 担保作业审核程序
5、(1) 经销点在担保合约生效后,如欲撤销担保金或增减担保金,须由营业员以经销商撤销担保作业报告单详注撤销或变动原因,由营业单位经理审核。(2) 财务部确认并填注未收款明细,再由法律顾问室会签,呈总经理批准后始得撤销或变动。(3) 经批准撤销之合约须回收作废,或删除该担保部分,经双方盖章确认。(4) 在撤销或变动未核准前,不得将担保金充抵所欠货款,如营业承办人员私自答应上述作业,亦应负连带责任。3.2. 定存担保定存担保系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定期存单或其他有价证券设定权利质权手续,并以此手续办妥后,为担保合约生效先决条件。担保作业之生效除上款所述外,并须经有关之程序签订经销合约后,始属生效。3
6、.2.1. 担保作业审核程序(1) 营业员取得定期存单及该存单银行印制质权设定通知书(存款人应盖好原留存款印鉴)、质权消灭通知单、实行质权通知书等有关定存设定资料与经销合约书(经销点已签章者)后,以经销商担保作业申请表呈营业单位主管审核。(2) 营业单位审核后,转法律顾问室依统一格式撰写申请书并盖印后,送各营业单位主管会同经销点至该银行办理质权设定手续。设定完成后将定期存单正本及银行复函一并送法律顾问室存查。(3) 法律顾问室核对有关每件无误后,转呈总经理核准认可(并于合约书上盖章承认),并核定生效日。(4) 经核准后由法律顾问室存档一份(另一份交营业员转经销商),并通知财务部生效实施。3.2
7、.2. 担保撤销或变动(1) 经销点在合约生效后,如欲撤销设定担保或原定期存单到期需重新设定,须由营业员填具经销商撤销担保作业报告单,详注撤销或变动原因。(2) 如撤销设定时,应检附该银行印制之质权消灭通知书外,如定存到期需重新设定时,除质权消灭通知书外,应再检附该银行印制之质权设定通知书(存款人应盖好原留存单之印鉴),由营业单位经理审核后,会财务部确认并填注未收款明细。(3) 经法律顾问室会签后,呈总经理批准后始得撤销或变动。(4) 法律顾问室依统一格式撰写申请书并盖印后,送各营业单位主管会同经销点至该银行办理有关手续,更换或新设时应将新定存单及银行复函一并送法律顾问室存查。(5) 经批准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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