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协议离婚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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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本案协议离婚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李某。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08年5月 【案情】 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李某。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08年5月,李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对李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
2、认为,张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张某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李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认定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张某的房子赠与给李某,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其次,本案中张某与
3、李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要使得张某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张某与李某对赠与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再次,张某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
4、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从本案来看张某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故张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本报讯(通讯员郭杭铵 记者胡灵敏)夫妻离婚后,妻子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丈夫诉至法院,妻子反诉丈夫离婚时隐瞒财产要求分割。昨天,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 尊敬的党组织:我是一名平凡的大学生,但我有着不平凡的人生理想。在我心中,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先进和光荣的政治组织,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我越来越坚信,中国共产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最根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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