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没离婚先签离婚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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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案例解析没离婚先签离婚协议 案例一: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 没离婚先签离婚协议 法院终审协议有约束力 大洋网 中山有一对夫妻,还没离婚就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此后,夫妻俩相安无事地过了较长一段时间,最后两人果然离婚 案例一: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有效没离婚先签离婚协议 法院终审协议有约束力 大洋网 中山有一对夫妻,还没离婚就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此后,夫妻俩相安无事地过了较长一段时间,最后两人果然离婚了,过去签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了该起特殊案例。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 1996年4月30日,中山人小吕与小卓登记结婚 了。从2000年开始,他们时常为家庭琐事发
2、生争执。2005年3月2日,两人决定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旦离婚,丈夫小吕一次性补偿5万元现金给妻子,还将其在家乡村里的股份给小卓,而小吕在外的一切债务与小卓无关…… 11月9日,妻子小卓终于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切按离婚协议办儿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偿还所欠的1万元,小吕所在村的股份转让给自己,男方在外的一切债务与己无关。 丈夫:离婚协议应当作废 丈夫小吕在法庭上向法官大倒苦水:那份协议应该无效,因为离婚协议是被妻子欺骗后糊里糊涂签订的。但小吕无法向法庭提供被骗的证据。 小吕同时称,他向小卓借款1.4万元,后归还了4000
3、元,尚欠1万元。这1万元是他向小卓支付的家用,虽然立下借据,但双方仍未离婚,不应认定是借老婆的款,哪有老公向老婆借款要还的。 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小吕同意将其所在村的股份转让给小卓,但眼看妻子去意已决,在打官司期间,小吕又变了卦,不同意转让其股份。 争议:离婚协议有无效力 此案经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小卓与小吕双方均同意离婚,中山市人民法院准许了小卓的离婚要求。对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法院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协议中关于转让股份的约定,经法院查明,该村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规定:本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配置给股民的股权不能转让或在社会上流通买卖,只允许在其本人去世后,由家属继承股权。 所以,法院认为小吕处分其股份的承
4、诺违反了上述规定,转让无效。 法院后认定小吕所立的离婚协议(除股份外)虽然在离婚前签订,但符合高院司法解释,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抚养权归女方,按照该离婚协议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偿还女方欠款1万元,向小卓支付补偿款5万元,并承担相应债务。一审宣判后,小吕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该协议有约束力 中山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男方小吕于2005年3月2日向女方小卓出具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王锋 通讯员李志金) 案例二:法院判决离婚协议无效诉前离婚协议效力引争议 【案情】 签订协议后,双
5、方未去办理离婚登记。今年2月16日,张某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按照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江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原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属无效。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和江某在起诉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有效,理由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可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无效,因为夫妻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有本质区别,该协议未经有关部门确认,未发生法律效力。
6、【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认同诉前离婚协议约定有效,实际上是将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混同起来。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的约定,而分割财产的约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的现存财产的处置。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一是协议内容的复合性,其内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二是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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