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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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江泽民同志在20xx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是站在新世纪的高度,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治国方略,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法治,是指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
2、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德治,是指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通过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信用、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
3、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当前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首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而中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的传统就是德治。作为中国文化传统主流的儒家思想十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把德治作为一种社会和政治思想,这一传统至今对人们的心理仍有深刻的影响,人们在评价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地区的时候,都会十分注重社会风气、社会的道德水准。在现代条件下,法律作
4、为可以量化操作的形式规范,他所能规范的是人们行为的外在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以行为的结果为对象,而很难顾及行为的动机。道德则不同,它更多的是以行为的动机来衡量行为的效果。加入WTO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和各种价值目标的碰撞,而法律作为抽象的行为规范恰恰会漠视这一点,如果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不能有效的体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就难免的会出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形式的冲突和背反、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某些城市制定的在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由于这种规定,漠视了广大群众长期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认可,使人们对冷冰冰的法律规范产生了排斥和抵触情绪,因而这样的法律规范在
5、执行过程中必将会面临困境,笔者认为这是在立法活动中重法轻德的必然结果。与此相反,在一些地方立法中重德轻法的现象也时常出现。例如,前几年某城市通过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中,规定行人违章被机动车辆撞死或撞伤,机动车的司机或车主可以不承担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只注重了道德的要求,而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是典型的将道德规范法律化。笔者认为这是立法活动的大忌,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应当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其次,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措施。法治国家的主体是人民,但实施法律的则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执法者。因此,能否公正、准确的把握立法宗旨,在执法环节
6、上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完全取决于执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质。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古今中外,立法者为了尽量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较大的适应性,便会在立法活动中有意采用一些模糊性的条款,让执法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如各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规定,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的规定等,就属于此类情况,因此,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具有了一些自由裁量权,如执法者在庭审或诉讼过程中所具有的在证据采信方面的权利就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但这里
7、的“事实”在诉讼活动中需要经过审判人员的认定才能转化为证据,进而才能成为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的依据。由此可见,保证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行政执法过程,我国的行政法规十分完善,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越权的行为仍不断出现,并且成为滋生腐败的“病灶”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这些现象的发生是法治与德治不能协调发展的必然结果。上述情况说明,德治和法治在执法过程中同等重要。只有将德治与法治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执法质量的提高。第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途径。其一,运用立法、执法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首先。通过科学的立法活动
8、,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具有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强制力。道德是靠人的良心和社会舆论来保障实施的,但是,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些义务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把那些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制约”变成“硬制约”。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立法,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和典型人物给予各种物质奖励和
9、精神鼓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其次。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可以增强公民的道德意识。例如:通过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虐待老人的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通过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可以提高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自觉性;通过实行政务公开,既可以培养政府的诚信意识和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以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此外,具有良好法律知识和道德素养的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行为,不仅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心悦诚服地遵纪守法,同时,又会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版权所有其二,通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推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党领导人
10、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从严治党,是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成为遵守国家法律和实践社会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这样才能使法治与德治的相结合落到实处。总之,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讲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与德治两者不可偏废,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完善的治国方略。每一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立足本职,努力探索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用实际行动实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当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特点及对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指
11、发生在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中,违反国家经济法律,商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以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一直呈波浪式上升趋势,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起来以后,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活动的频繁化,经济关系的复杂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数量、涉案金额和社会危害性也在升级。尤其是市场经济热点部门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现象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气焰嚣张,重大和恶性案件增多,并向集团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走私犯罪十分猖獗,单位走私泛滥,内外勾结走私、护私
12、盛行;骗汇、逃汇犯罪急剧上升,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手段恶劣,并且出现骗汇与骗税、走私、行贿等犯罪相融合的综合性犯罪;金融犯罪居高不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的集资诈骗案件多发,利用信用卡和信用证诈骗的案件不断增多;证券、期货犯罪呈上升势头,给我国刚起步的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带来十分严重的危害。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特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复杂性首先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类型的复杂性。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开辟出一个又一个新的经济领域,新兴经济市场使各种新型的复杂的经济关系不断涌现,并由此决定了应运而生的破坏社会主
13、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带有较复杂的专业性特征。其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结构的复杂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违法结构是多层次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首先违犯的是这些复杂的、具有一定专业性的非刑事法律法规,进而延伸和发展为触犯刑事法律,因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就不仅仅是单一的刑事责任,往往还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再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事实的复杂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往往是非常巧妙地利用经济活动中法律所允许的活动方式,精心设计而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方法手段又普遍带有智能性的特点而变幻多端,狡猾隐蔽不容易被人识破,在客
14、观上使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比其他刑事犯罪更加复杂。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一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体不像传统犯罪主体那样一般为自然人,而是有相当数量的法人。由法人成员自觉地、有分工、有计划、有组织、有配合地实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因此以法人为主体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主体一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较高的智能和老练的工商经济活动经验。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追诉的困难性首先,由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隐蔽性、智能性较强,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检举
15、、搜查、起诉比通常犯罪更困难,负责追诉刑事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仔细研究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和各种法律关系之后,才能发现和查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否则很可能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混同于经济纠纷案件。其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复杂性,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比传统犯罪更加困难。疑难案件往往是经济纠纷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交织在一起,经济违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刑事责任交织在一起,因而增大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追诉的难度。再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被害人的不正常心理和反常态度增加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6、秩序犯罪追诉的难度。他们往往担心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会使财产损失无法挽回,通过“私了”解决问题,致使一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追究。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危害的深远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十分深远的。首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被害者,包括潜在的或间接的受害者数量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其次,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的安全来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所造成的非物质方面的损害往往比物质方面的损害更为严重和久远。再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不仅会利用
17、腐败,还会加剧腐败,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风气。他们与国家机关中的一些腐败分子内外勾结,由此衍生出腐败犯罪。二、防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法律措施1、当前我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与现阶段我国经济领域中的法制不完善很有关系。九七刑法的实施,对经济领域各类犯罪的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刑法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定罪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难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办案人员抱着“宁漏勿错”的心态,往往放纵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因此两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对构成犯罪的数额给出明确的定罪标准,就显得尤为必要。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而言
18、,数额表现为一定财产的价值,具有可计量性这一点是相同的,具有共性,但每种犯罪的数额又有自己的特点,在具体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上具有不同的特点。由于引起并对其发生影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是错综复杂的,与之相适应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数额也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实践中的犯罪数额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即使是同一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也会因行为的实行程度不同而出现不同的数额标志。对于犯罪数额的分类可分为以下二种类型,一是依照不同标准将数额分为犯罪指向数额和犯罪所得数额;直接损失数额和间接损失数额;挥霍的数额和追缴退赔的数额;犯罪总额、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和平均数额等;
19、二是将数额分为罪行所及数额,犯罪所及数额和非法营利数额。对犯罪数额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全面了解犯罪数额的种类,准确把握每一类犯罪数额的特点,以及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和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提供依据。本着这一指导思想,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能涵盖刑法中对所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数额的规定。二、刑法中规定的林林总总的犯罪数额能够涵盖于对犯罪数额所作的每一个分类中。三、对犯罪数额的分类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即具有作为一类犯罪数额存在的特殊性。根据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及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不同的破坏社会主义
20、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尽快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给出不同犯罪的数额标准,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2、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应加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完善罚金刑制度,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罚金刑的完善应遵循下列思路。(1)、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式谋取钱财,因而对他们适用罚金刑更具有对症下药的特点,也更能便罚金刑具有刑罚威慑力和刑罚预防功能。单位犯罪无法适用自由刑和生命刑,罚金刑便成为可供处罚的主要方法。因此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就成为必然的结论。(2)、完善罚金刑的处罚原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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