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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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破解“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 破解“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最近,我市从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了431名优秀年轻干部,同省下派的32名干部一道,分赴本市463个相对落后的村驻村任职。这是市委根据省委的部署,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把科学的发展观运用于实践,为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破解“三农”问题而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这一新举措,对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转变机关工作作风、锻炼培养年轻干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三农”问题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道难解之题,又是我国现代化进程
2、中的一道必解之题。在改革开放26年的实践中,我国曾经历过象80年代初期那样,依靠体制改革和富民政策,从整体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辉煌阶段;也曾涌现出象江苏华西村、浙江藤头村、北京韩村河村那样,以村级组织为核心,带领群众艰苦创业、敢为人先、勇闯新路,在局部提前实现富裕型小康的先进典范。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解决“三农”问题,既需要在宏观政策层面上,切实加大支农力度,不断消除城乡二元化结构体制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也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两者紧密结合,“三农”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市是一个农业大市,“三农”问题
3、长期存在且错综复杂,现阶段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农村经济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部分乡村基层组织缺乏活力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仅靠“三农”自身的力量远远不够,必须借助于来自各方的强大合力;仅靠一般地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已经不行,必须从工作机制上改革创新。这次市委选派干部驻村任职,目的就是要借助于这样一个载体,弥合城乡之间、上级机关与农村基层之间的工作断层,让越来越多的人才、资金、技术、信息和其它各种社会资源向农村聚集,形成全社会都来关注农村、关爱农业、关心农民的浓厚氛围,从而有效激活农村内在发展潜力,增强农村自我发展功能,开辟出一条从根本上解决
4、“三农”问题的新路子。按照市委的要求,这次被选派驻村任职的干部,要围绕建好班子、带好班子、发展经济、完善机制、树好形象这一总体目标任务,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快实现思想观念和工作角色的转变,正确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努力当好解放思想、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公道正派的表率;要在基层实践中加深对农村的了解,增进对农民的感情,经风雨、见世面、长才干,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我们坚信,有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有社会各方的大力支持,有派出单位作坚强后盾,他们一定能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在农村广阔的天地间大显
5、身手,大有作用。 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谈谈对职务犯罪的控制关键词职务犯罪犯罪控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伴随着巨大的辉煌,腐败现象的黑影也在不断扩展,特别是职务犯罪呈蔓延之势,已引起党中央及社会各界的关注,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职务犯罪的势头似乎很难得到有效的遏制,并且呈现出很多新的特点。大案要案急剧增多,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屡屡出现;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卷入职务犯罪的人数呈上升趋势,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如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令人触目惊
6、心;企业中的腐败现象日益严重,部分国有企业陷入亏损的原因之一,就是某些企业领导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实施猖狂掠夺和恣意浪费而造成的;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智能型犯罪使得职务犯罪更趋向复杂化。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党和国家一直在寻找有效治理职务犯罪的良策,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法律赋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重大职责,如何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本文拟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角度针对职务犯罪的控制进行一些探索,以期对职务犯罪治理的研究能有所裨益。一、职务犯罪的控制(一)、犯罪控制理论1、犯罪控制的含义迄今为止的历史经验表明,犯罪是可以控制的,但无从消失,犯罪是社会矛盾的
7、综合反映,是社会的伴生物,社会的存在,必然导致犯罪的存在,要消灭犯罪,除非消灭社会。我们在无法消灭犯罪的情况下,力争控制犯罪也许是人类社会唯一的明智选择。犯罪控制是现实主义刑罚目的观的体现。现代犯罪学的发展就是理想主义刑罚目的观与现实主义刑罚目的观相互交织、彼此矛盾而后者逐渐上升、占据优势的过程,理想主义刑罚目的观是把刑法本位作为对付犯罪的基本模式,这一犯罪对策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面对的治安形势依然是:犯罪率增长,案犯率上升。这自然引起人们的反思,同时使得现实主义刑罚目的观逐渐占据了上风。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控制机制不能只局限于刑罚范畴,因而产生了所谓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政策,自由刑的
8、替代措施,监狱管理制度上出现的所谓开放式监狱等等,犯罪控制不再局限于刑罚。因此可以说,犯罪控制这一概念正是现实主义刑罚目的观在刑罚目的和犯罪对策上的折射,它是指为了适应犯罪的基本规律,把犯罪遏制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程度上的方法和手段。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刑法学界占优势地位的观点是:净化社会,减少犯罪,以致最终消灭犯罪,在这种背景下“犯罪控制”的提法和认识都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尽管在八十年代初,我国已经提出了对青少年犯罪采取综合治理的思想,但对成年人犯罪仍然相信只有“严打”才能实现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然而铁的事实是犯罪率居高不下,大案要案持续上升。由此,人们相应理智地将消灭犯罪的提法逐渐调整
9、为争取治安状况良好。这种变化反映了国家对犯罪基本规律的认识的进步,而对犯罪的科学认识是制定正确的犯罪对策和进行有效的工作的首要前提和重要保证。2、犯罪控制的目标从理论上说,犯罪控制的目标是不使犯罪蔓延、泛滥而保持在正常度之内。犯罪的正常度还不完全是指社会可容忍的犯罪率,因为犯罪率主要倾向于犯罪的量上,而犯罪正常度应该是在犯罪的质和量上都有所反映,因而是指在具体时空背景下社会对犯罪的质和量的可容忍的限度。客观上应该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来考察犯罪的正常度问题,因为犯罪植根于社会,也正由于此,衡量犯罪正常与否的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民族传统、文化观念、历史条件、社会背景、现实需要、
10、主观力量、心理承受能力等等因素互相作用形成的一个可以被社会广泛接受的结论。这个标准在现存历史阶段只是被人们模糊的感知,尚无法被具体的量化。基于此,我们认为可以从更深的层次效果层次上来考察犯罪控制的目标。犯罪控制最终极的目标也可以说是其最终要达到的效果应该是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因为生产力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现阶段的中国,犯罪问题是复杂的,而且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任何单独的一个部门的力量、一种手段都不足以控制复杂的犯罪问题。犯罪这种社会现象是主客观原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形成的“综合征”,只能用综合的手段加以控制。而中国当前的第一要务就是发展,尤其是经
11、济的发展,所有的工作都应当围绕这个大局,因此控制犯罪的所有手段也应该为这个大局服务,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为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二)、职务犯罪控制的现状职务犯罪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相关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亵渎,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不尽职责,侵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为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形式。腐败与党的性质、宗旨不符,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
12、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峻斗争”。中国治理职务犯罪的战略正在向纵深推进,随着工作进展和斗争不断取得新的成果,治理的整体思路从标本兼治、更多地注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也即从以打击为主转向以预防为主。检察机关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一方面加大了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强调了预防职务犯罪是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并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到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工作中去,运用检察建议、办案回访、法律宣传等手段,选择适当的运作方式,积极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特殊预防、个案预防、行业预防、随案预防、社会预防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时在全社会建立
13、起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力图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这一预防为主、依法打击的治理职务犯罪的理念,已经贯彻到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中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仍然应该看到要建立一个庞大、完善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体系尚需时日,检察机关除了运用预防和打击这两个基本手段对职务犯罪进行控制,应该还可以尝试从检察权的其他方面研究对职务犯罪的控制。根据犯罪控制的理论,职务犯罪控制的目标也应当是为经济发展服务,在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也要注重职务犯罪控制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而检察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这样的效果。二、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一)、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
14、定义及概念:检察机关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在所适用的刑事法律规范内容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认为适宜与否而在可以采取的多种法律行为中作出相应选择的权力。我国法律所赋予的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通过检察官在具体办案运用法律过程中体现出来,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裁量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刑事法律后果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力。这种权力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该权力的运用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检察官具体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和执行过程几个阶段中予以体现。依刑事诉讼的阶段不同和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这种刑事裁量权表现为:侦查立案裁量权、强制措施
15、裁量权(批准逮捕裁量权)、审查起诉不起诉裁量权、抗诉裁量权,(可以引入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这些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以尊重当前事实和法律为前提,而自由裁量中的自由仅仅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自由,应受到特定条件的限制,逾越一些限制就意味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二)、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特点及行使原则:我国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由裁量权具有程序权力属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纵观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检察机关的裁量权是一种程序权力,但是这种程序权力如侦查立案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都有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这赋予了检察机关较大的裁量权力。2、自由裁量权具有使用上的灵活性。行使裁量权没有
16、人民法院那样严格,既无须公开审理也无须控辩双方质证,在刑事诉讼的多个环节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3、裁量权具有效力的可变性。对办理案件的认识过程是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有效的措施进行变更,从这种意义上讲,检察机关行使的裁量权具有可变性,这种可变性也是认识事物尊重客观规律的表现。4、裁量权的运用具有相对广泛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量权只适用于案件审判阶段,而检察机关的裁量权涉及到从刑事案件的立案、批准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审查起诉、审判监督和执行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检察机关自己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首先就需要进行刑事裁量。根
17、据以上阐述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特点,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抑制和预防犯罪,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运用不当极易激化社会矛盾,给权力滥用和腐败培育温床。因此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检察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应当明确一般指向性标准和原则,给社会公众就具体问题有一正确判断和合理预期,避免给人以不公正和暗箱操作之感,从而达到教育、预防和抑制犯罪的目的,从社会综合效果上达到控制犯罪的目标。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依法原则。检察机关进行自由裁量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是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活动所遵循的基本法律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
18、有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就不应有所懈怠,也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滥用权力。2、犯罪主、客观要件考察评价原则。检察机关应通过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职业、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行使自由裁量权,体现人性化。3、保护被害人原则。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定要事先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和意见。如果没有被害人的理解和认同,或者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这无疑会引起社会公众误解,破坏社会稳定,同时也损害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4、体现教育、挽救、感化犯罪人的原则。我国已加入世界人权保护公约,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在充分考虑社
19、会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要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法律思想,因此,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使不仅要有利于教育、挽救、感化犯罪嫌疑人,使犯罪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从而化解矛盾,减少犯罪。而且也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利用矛盾,进一步分化瓦解和打击其他犯罪人,从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5、维护公共利益原则。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稳定、打击犯罪的职责,因此在自身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承办的案件中,不但要严厉打击犯罪,同时更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这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裁量,必须权衡利弊,从有利社会大局和公共利益中取舍。各
20、国制定刑法的目的都不只为了单纯地打击犯罪,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有效地把犯罪控制在合理的度内。赋予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和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都有其非常现实的意义。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主要通过检察机关起诉的裁量权的行使来体现对主体人的关怀和保护,从而达到抑制和控制犯罪的最终目的,这里的是否起诉的裁量权的行使事实上就起到了调解、缓和的作用;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其检察官也主要在三个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决定起诉、决定撤诉和诉辩交易。美国80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诉辩交易终结,这样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缓解了激烈的社会矛盾。上述国家检察机关裁量权的运用都可以随着国家现实形势的变化,刑事法
21、律政策的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在不同时期、阶段有所侧重。如美国许多检察官建立了只起诉某类案的特殊政策,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联邦最高检察院把注意力集中在种族歧视案件上;从1978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联邦检察官又在全力剪除黑手党,起诉了一大批黑手党分子。我们知道,法律的刚性规定不可能精密到任何一切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涵盖一切。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密尔顿弗里德曼所指出的那样,法治并不能排除一切人的因素,“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致避免的任何解释问题;同时没有任何法律能够得到如此精确的限定,以致于明确地包含了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法律必然给法律的实施者以有限的自主。硬性的法律和
22、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决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补充,从而对社会进行有效调控。国家立法者给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是经过深思熟虑,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社会利益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采取更适于该具体案件的处理办法,使刑事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三、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控制职务犯罪的效果1、符合刑罚个别化的理论,有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更好地实现社会稳定。在现代社会,刑罚的重心已由犯罪转移到犯罪人。刑罚的个别化,是指适用刑罚时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防止犯罪人再犯罪为宗旨,刑罚已经不是回顾已然的犯罪而是前瞻未然的犯罪的手段。简言之,刑
23、罚以预防犯罪和再犯罪为其重要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检察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更有助于实现刑罚的这种功能。这是因为检察官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进行利益权衡,要考虑对犯罪的预防、改造、震慑之功能。尤其是对于初犯等如果起诉后对其没有好处,而对其不起诉他也可能不再犯,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监狱的改造效果难以令人满意,原本期望通过改造犯罪使其回归社会,结果反倒使监狱成为诱发犯罪的摇篮。刑法的目的是阻止罪犯重新犯罪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足够了。没有哪个人经过权衡之后还会选择那条使自己彻底、永久地丧失自由的道路,不管犯罪能给他带来多少好处。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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