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理想,全力以赴,争创佳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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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确立理想,全力以赴,争创佳绩 ››国旗下讲话稿 认识天气,照顾自己››讲究卫生,预防疾病 六(1)››开学典礼发言 升旗献词››保护环境-不容推御的责任 三月份国旗下讲话之八.››校规是捍卫理想的钢铁长城 国旗下讲话››考试来了,你们准备好了吗? 国旗下讲话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在过去的大半个学期,我们挥洒了汗水,播种了希望,检验成果的时刻即将到来,同学们的学习也转入到紧张而繁忙的复习阶段。我们可以看到
2、,大部分同学在积极备考,可仍有不少同学还在虚度时光,毫无目标。看到这种情景,我们常会疑惑:为什么学生间的差距这么大呢?有的学生在全力以赴,而有的学生则毫无目标。原因只有一个:理想。理想,是生命的源泉;理想,是生命的向导;有了理想的生命,才是有了灵魂的生命。托尔斯泰曾说:没有理想,就没有前进的方向,没有方向,就没有生活。如果我们的同学能为理想而奋斗,那就会自觉地约束自己,努力不息了。一个人若没有理想,那就会虚度光阴。在我们学生求知的路途上,每一次考试就是一个目标,一个个目标将我们引向人生的理想。而即将来临的期末考试,是同学们面临的又一挑战。这一次挑战,既给了我们展现成功的机会,又为我们砌一级迈向
3、目标、迈向理想的阶梯。当我们有了这样的认识,每天的作业时间将不再难耐,考试后的失败将不再让人心如刀绞,那将会成为一种需要,一种实现理想的必经之道,一种不断拼搏的动力。面对期末复习,我们不能骄傲自大、盲目乐观,要明白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们也不能妄自菲薄,自暴自弃,要坚信:只要付出,必有回报。因此,我们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复习计划,脚踏实地,查漏补缺,以积极的态度,饱满的热情迎接期末考试的到来。当然,优异的成绩,离不开良好的行为习惯。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成功的人,往往是一个严于律己的人,因此,我们应努力追求真、善、美,远离假、恶、丑,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人格健全、品德高尚、涵养深厚的现代
4、中学生。同学们,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处处是创造之地,天天是创造之时,人人是创造之人。让我们高举创造之剑,用我们的自信、汗水、激情、智慧创造优异的成绩,开辟一个新天地!谢谢大家,我的讲话完了! 确立理想,全力以赴,争创佳绩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
5、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s0100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6、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7、,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
8、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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