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奋的精神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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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以发奋的精神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 以发奋的精神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5月,党中央、国务院隆重召开全国人才工作会议,随后公开发布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一年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人才发展规划扎实深入、成效显著。各具特色而又相互配套的全国人才发展规划体系基本形成,10项重大人才政策与12项重大人才工程陆续启动实施,推动“人才强市”、打造“人才特区”使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人才是第一资源”、“人人可以成才”等思想理念,“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24字人才发展方针逐渐深入人心,尊重人才、爱惜人才、支持人才、用好人才
2、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国人才工作呈现出你追我赶、整体推进的可喜局面。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兴起,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为谋取长期发展优势,制定并实施了新的人才战略。、20xx年世界经济论坛年会连续热议“人才流动”话题,凸显国际人才竞争日趋白热化。从国内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最根本、最可依靠的是人才资源,人才优势是决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优势。今年是“十二五”起步之年,也是落实人才发展规划重要年。面对新机遇、新挑战,我们要深化改革抓落实、乘势而上开新局,不断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要在思想解放上
3、实现新突破。思想解放的深度,决定人才发展的力度。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重物轻人”等陈旧思想观念,仍是人才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大力宣传和倡导人才发展的新思想新理念,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除嫉才、轻才、贬才、弃才之弊,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人才、解放科技生产力,促进各类人才大量涌现、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要在政策机制上实现新突破。人才竞争主要是人才政策和体制机制的竞争。只要是有利于培养、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的政策措施,就大胆地试、大胆地用。要围绕各类人才反映强烈、热切盼望解决的问题推进政策创新,以解决问题多少和实施效果来评价政策创新的成效。要充分发掘
4、政策创新的实践成果,放大正面效应,逐步形成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体系,渐次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要在实施人才工程上实现新突破。人才工程在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要全面实施人才发展规划提出的12项重大人才工程,带动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实施具有地方特色和行业特点的人才工程,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人才竞争优势。群贤铸伟业,扬帆再起航。人才工作正处在战略机遇期、黄金发展期、加力创新期。只有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以更加奋发有为
5、的精神,才能继续谱写我国人才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行政诉讼和解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讨一、行政诉讼和解建立的理性论证(一)行政权是否可以处分“公权不可处分”理论的基本逻辑是,由于行政权不可处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没有可供妥协的空间,而和解是试图在当事人双方相互妥协让步的前提下通过合意的方式解决争议。既然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存在妥协的空间,也就不存在通过合意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因此行政诉讼中不适用和解。但司法实践中,很多行政案件虽然被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但争议的核心却往往是民事纠纷。与将行政活动仅理解为行政权力活动的单一性相一致,我国行政诉讼是以撤销诉讼为典型形态进行的设计。撤销诉讼主要适
6、用于干预行政领域,特别是警察、安全和秩序等方面。随着公共行政改革和行政争议类型的变化,今后我国行政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的数量会越来越多。行政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给付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给付诉讼差别不是很大,适用调解、和解并没有什么问题。行政复议与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对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实际上也是处分了“公权”。既然行政机关能够在行政程序中改变其行政行为,当然也就能够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改变,且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改变还能够接受司法的监督,更能保证其合法性。因此,“公权不可处分”的真正内涵应该是“公权不可任意处分”。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外放弃、变更公权力的行为的大量存在,更是足以说明与其放任行政机关
7、在诉讼程序外对公权的处分,倒不如设立和解制度,名正言顺地对其予以司法监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权不受任意处分。(二)行政诉讼和解是否影响到公共利益在行政诉讼被告与原告的和解中要顾虑公共利益的维护,尤其行政主体在与原告和解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是否有违公共利益的估量。可以说,不违反公益是和解得以成立的基础,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达成的和解协议未必会影响到公共利益。这是因为,利益本身就存在着多个评价标准,并且即使同为公益利益之间,也会发生孰轻孰重的争执。随着法治行政和人权保障理念乃至民主主义原理的不断发展,作为现代行政法的特殊性质,公共利益优先论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日本学者南博方等即认为,“即使以
8、案件的公益性为理由而限制和解,但由于行政案件的公益性具有不同的程度,故不能一概否定、取消诉讼上的和解。”在行政诉讼和解中,法院可以通过衡量多方面的利益,达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法院既是原告与被告和解的主持者,又是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进行和解的决定者。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案件中的权利义务作出是否和解的决定。“本项案件审查的目的,在于控制行政诉讼上和解,除符合当事人之利益外,对于公益亦应有所裨益,或至少不造成损害。和解契约之内容,如因违反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等”,法院可以作出不予和解的决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非决然对立,“公益在现代国家,系以维持和平之社会秩序,保障个人利益、财产、
9、自由及权利等项内容”,“保障私益亦是维护公共之一部分”,不能不加区分的一概以公共利益由反对行政诉讼和解。(三)行政诉讼和解是否导致司法监督权的丧失行政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制度,通过司法审查监督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监督的方式就是就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而法院判决不仅有判解纠纷的功效,更重要的价值在于实现行政法治,而和解会削弱行政诉讼制度为追求该目标所作的努力。行政审判权本身是一种权力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法治架构,因而多数国家采取“司法自我克制”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而不过多干涉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限内的行为。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权力,“不告不理”是其行为的法律基础。
10、另外,行政相对人逾期起诉的,法院不能受理。这与民法中的时效制度不同,在民法中,当事人超过法定时效的,只丧失胜诉权,而保留起诉权;但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一旦超过,相对人就不仅丧失胜诉权,也同时丧失起诉权。由此可见,行政审判权本身就是一种有限的权力。在和解制度下,原告与被告行政机关之间达成互谅互让的协议,本身并不会消弱行政审判权。从严格意义上说,行政诉讼中司法权的运作并非追求权力运行的完整流程,而是通过案件的裁断来使双方当事人平复心中的怨愤,因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坚持行政诉讼不适用和解,实际上是假定和解脱离了法律的规制,现实中也不能排除和解协议违法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完全可
11、以通过后续的制度安排对瑕疵和解的补救措施来加以解决。如果和解客观上是违法的,那么就可能导致无效。之所以认为它不属当然无效,主要因为和解协议在实体效果上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其违法后果应完全按照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加以判断。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行政诉权保障的需要行政诉权是请求法院做出公正裁判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起诉权、获得行政裁判权和得到公正裁判权。它是对公民独立人格的肯定、是对公民与政府新型平等关系的确认、是对公民“行政权益”的保障。行政诉权应当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自然权利的延伸,和其它诉权一样是一种反抗压迫和专制强权的权利,它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为宪
12、法所保障。现代行政法中,民主、宪政理论不断发展,”个人权利”逐渐成为公众话语的趋势,公民有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与政府平等对话,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行使诉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双方在行政过程中行使自主的权利或权力的一种延续。”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和解如果排除其诉讼法上的特殊性,则与诉讼前一般的行政活动并无本质差别。从它们都受到行政法治原则支配的角度看都是一致的。为根本上解决纷争,当事人可能不限于对被诉行政行为本身进行商谈,其他相关的因素和事项可能一并考虑。最终的和解方案中被诉行为只是一个环节,协议为双方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和行政活动内容,相对人诉权在和解中
13、得以最大展现。(二)行政诉讼经济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国家任务的膨胀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调整领域的扩大,人民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大,公民意识的增强等原因导致诉讼爆炸,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法院与当事人负担日益加重,程序进行严重停滞,如何追求以最少之人力、物力、时间,达成最佳及最终之解决纠纷,已成为诉讼制度创设时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显然,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仅有利于相对人及时解决其与行政机关的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而且还不会导致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敌视、对抗情绪,从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支出。“诉讼对当事人是昂贵的,除了直接的法院成本和精力,
14、因此人们可以预计理性的诉讼当事人可能会发现和解符合他们的利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是否选择诉讼、选择在何时进行诉讼以及是否继续进行诉讼都是以其自我利益的最大限度追求为唯一目的的。如果某一项制度的选择符合其利益的最大限度的追求,那么毫无疑问,他就会理性地选择它。任何诉讼都必须花费一定的成本,而判决的成本要比和解的成本大得多。诉讼权利包括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利。诉讼的目的最终是实体权利的实现。但程序权利的正当行使却可以对实体权力的实现以最大的优化。和解可以钝化矛盾,尽快结束行政诉讼程序,以实现自己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对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乃至法院都应是理性的追求。(三)行政诉讼效能的需要行政诉
15、讼制度乃至于整个诉讼制度的基本目的都在于判解纠纷,行政诉讼中所有的制度设计、规范构成、诉讼行为都必然要围绕这一目标而展开。关于判解纠纷与维护权益、促使依法行政,前者是最为直接、具体的价值,后者则是间接价值、抽象价值,只有当具体的、直接的价值实现后才可以进一步探讨间接价值和抽象价值问题。同时,后者是一个无法用具体标准予以证明的价值,而解决纠纷是最为现实的价值。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和解是以非常现实的方法解决了二者的纠纷,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效能。在私法上,作为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与调解已经获得普遍认同和广泛应用。可以说,在倡导意思自治的私法领域,和解与调解已经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和解与调解是
16、由当事人自主协商、互谅互让、真正合意的结果,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与司法裁判相比较,和解与调解具有迅速、彻底解决纠纷,稳定法律秩序的社会功能。行政诉讼判决与和解具有相同的目标,即合法性的实现,更多外在表现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裁判具有宣示的功能,它可以体现国家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合法行为的肯定评价。虽然当事人行为对裁判结果有制约和影响,但法官的判断居主导地位。和解依赖于当事人的能动性,追求对抗的完全消除。两者都有各自适宜的案件范围。有的案件不允许以和解方式解决,而有的案件和解能收到更好的效果。三、行政诉讼和解建立的现实可行性(一)现代公共行政已从单纯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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