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供用电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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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8 页 居民供用电范本 范本 第 2 页 共 18 页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市(县)供电局(所) ,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 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 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交流千伏。其中, 35 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 额定电压的5;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 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
2、用电的电 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 第 3 页 共 18 页 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 周/秒;电网容 量在 300 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 周/ 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千伏安,其中千伏安 台,千伏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 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 压的有效期限为 1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 3 个月,逾期注销。 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
3、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 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 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 第 4 页 共 18 页 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 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 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在保留期限 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 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 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
4、暂停用电。自暂停用 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 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 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 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 办理。 第 5 页 共 18 页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 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 电力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 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
5、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第 6 页 共 18 页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 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 2 份,供电方审核提 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 1 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 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 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 检查,直至合格。
6、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 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 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 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 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 0.90 以上; (2)其他 100 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 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为 0.85 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 0.80. 第 7 页 共 18 页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 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 无功
7、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 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 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 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 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 ,供电方即可装表 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 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 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 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 千伏以上
8、每年一般不超过 1 次; 第 8 页 共 18 页 10 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 3 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 7 天前通知用 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 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 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 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 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 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 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 7 天 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
9、相互配合,并 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 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 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 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 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 9 页 共 18 页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 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 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 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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