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评当前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费改税”问题.doc
《兼评当前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费改税”问题.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兼评当前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费改税”问题.doc(3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 兼评当前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费改税”问题 在土地经营问题和租税问题上,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经验,也有我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封建及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多年来的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的完善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租税制度的确立没有理由不去借鉴历史的经验,也没有理由不去以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为指导思想。 我国最早的土地经营制度是“井田制”,与之相适应的是“什一”或“九一”的劳役赋税制度。它是历来朝庭制定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根据。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租佃制。租佃制,就是地主经营或占有土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分离开来,地主获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是向国
2、家交纳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的赋税,地主经营土地的方式是向农民出租土地,并收取土地收成的50%以上的地租。在租佃制基础上产生的是土地永佃制。永佃制,就是在租佃制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主的土地经营权相分离,农民获得相对独立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条件是向地主交纳土地收成的约30%的地租。土地永佃制之后,产生的是资本主义的农业劳动雇用制。农业劳动雇用制,就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作为资本雇用农业劳动力,土地使用者即农业资本家的土地使用权同劳动者的劳动权进一步分离开来,从土地资本的角度讲,它雇用劳动的条件是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工资;从劳动的角度讲,劳动者获得劳动权的条件是,将劳动成果
3、的一部分作为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的利润让渡给农业资本家。资本的利润要有一部分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资本主义地租,包括封建地租,都由两部分组成: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所谓的绝对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国家收取的赋税,它的存在体现了土地所有权的统一。所谓级差地租,就是土地经营者在优等地上收取的相对于最次等土地的地租。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土地的肥力不同,一个是土地的位置不同。土地经营者的收益正是来自对不同肥力和不同位置的土地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形式。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地主经营土地的收入是通过级差
4、地租来实现的。 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态:级差地租第一形态(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就是等量资本投在肥沃程度和位置不同的等量土地上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在劣等地上的级差地租i为零。相比劣等地,越肥沃、位置越好的土地,级差地租i越高,也即资本的利润大因而土地的分成就越多。所谓级差地租的第二形态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投入等量资本产生的不同的超额利润所形成的地租差别。比如某农业资本家租用一块土地后连续不断的投资,使土地的肥力或相对位置有了一定的变化,从而投入的资本利润比前期投入资本利润提高了一定数额,这部分超额利润在租期内是归农业资本家的,这是土地
5、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但到期后在新一轮的租期内,由于土地有了改良,等级提高了,因此地租也相应提高,地租提高了的部分即这部分超额利润就不再归土地租用者而归土地经营者即地主,这就是级差地租ii。在劣等土地上也会产生级差地租ii。每一租期内的对土地的投资都会改变土地的肥沃程度或相对位置,从而会形成下一轮租赁期的级差地租ii,增加地主今后的级差地租收入。但是在永佃制下,或约定租期内,级差地租ii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为永佃者或租用者所收益。所以,土地经营者一般乐于短期出租,而土地使用者则愿意长期租用,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经营土地就是按土地的等级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这是土地经营唯一的有效方式。
6、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制度既有本质区别,也有必然联系。本质区别在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即农村土地的经营主体不再是地主私人,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拥有土地经营权;必然联系应该体现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实际上,在土地经营方式或方法上是没有社会性质区分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本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经营方式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需要有土地经营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的收益都得
7、表现为地租的形式。因此,社会主义的农村土地集体经营,应该大胆地借鉴历史经验,包括封建社会的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利用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这一经济实现形式,来管好用好十分有限的农村土地。 我们现在的土地经营方式采用的是土地承包方式,土地经营主体是农村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使用主体是农村承包户,土地经营组织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就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地租收入。经营土地,就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分类来收取不同数额的地租,以使优等地和次等地公平租税负担,从而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这就是土地经营的含义,是经营土地的唯一的有效方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组织的经济形式即地租应该通
8、过级差地租来实现。但是,我们现在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方法,根本不是这回事,而是按人口平均地亩承包,不仅好地按人口平均承包,中等地也按人口平均承包,次等地还是按人口平均承包,把本来就人均有限的土地被分割得七零八散,与之相应的税费制度就是土地承包费按人头而不按地亩承担,地租不再是地租,而变为“人头费”。而且,税率、费率普遍偏低,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形式难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维持。因此,农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 我国农村土地的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现在实际上仍是“大锅饭”,虽然实行了土地承包制,但在税费负担问题上,不分土地地力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不同,统统一个标准:人均负担制或亩均负
9、担制。在土地经营者的意识里根本不存在“级差地租”这样一个概念。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对土地的经营。人们还没有建立起这样的土地经营理念:土地经营的唯一手段就是根据土地的地力、位置的差别来收取不同的级差地租,使不同级别的土地承担不同的地租额;土地经营的目的就是鼓励土地使用者加大对各自承包土地的投入,使土地得到改良,以便今后获得更多的地租收入。这一手段与目的是对应的。如果好地坏地负担的税费一样,坏地承包者和好地承包者都不会有对土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下等地承包者不愿意做出大力不讨好处的事,因此没有加大投入的积极性;上等地承包者感到土地承包费轻用不着费一些力出一些资就能有比较好的收成,因此也不会有加大投入
10、的动力。当前我国的承包制下的土地使用就属于这种情况,农民对承包地既没有投力的积极性也没有投资的动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税费负担非轻即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进行的税费制度试点改革中所实行的“费改税”,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与我国当前的法律相矛盾。因为,“费改税”直接否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的土地经营职能和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费本来就是地租,是农村集体经营土地的收入,也是税的来源。实行“费改税”后意味着取消了地租这一级收入,或者说弱化了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经营者的主体地位。这将会严重影响到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对土地的经营能力和热情。过去,土地经营者是私人地主,地租收入归地主个人,这是我们所反对的。现
11、在,土地经营者是农村集体,地租收入归集体所有,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性质的根基。土地的经营主体是不可缺少的,我国农村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能丢。土地的社会主义性质不是表现在过去那种土地“归大堆”,而是表现在地租归农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农村目前的税费改革应该是“费改租”,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即在保证农村集体的地租收入基础上的税收制度。这有利于农村土地的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机制设想和实行社会主义租税制建议: 1、农村土地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家庭使用目前我国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必须坚持,两种公有制形式就是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但观念上要来个比较彻底的转变,必须明确国家所有的是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源的所有权,集
12、体所有的是土地或资源的经营权。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不能被分割为两块:归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和归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无论是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其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土地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所谓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指的是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是土地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法律需要尽快做出修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是农业税即土地税,是国家的县或乡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土地税的承担者是土地经营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按照历史的惯例,土地税的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0%。我国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条例确定的农业税率是土地常产的15%,实际上
13、包括地租在内,是在没有地租的情况下制定的,15%作为税率是偏高了些,但作为地租率又是偏低了许多。 2、土地经营理念地租是农村土地经营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税的来源。按照历史的惯例,在经营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经营者收取的地租,地租率是土地常产的三分之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主地位,要有法律保障。在法律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合理的经营好自己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等级制定出级差地租方案,收取各级土地相对最次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作为土地经营权的经济实现。要尽快改革人均或亩均税费负担这种不利于土地使用的税费政策。 3、土地永佃权设想我国农村自改革以来,十五年期的第一轮承包都已经成
14、为过去,现在在全国也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二轮的延包工作,而且法律和政策都要求第二轮延包30年不变。农村土地使用权基本稳定,而且30年以后,考虑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入,更没有变更的理由。长久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土地永佃权。为确保当前土地承包使用者在土地上的长期投入的利益,我们需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永佃制度和相关政策,让农户放心拥有土地长久土地使用权。农民获得永佃权的条件是按期交纳农村集体的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土地税)。永佃者是“二地主”,可以依法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雇用劳动力,永佃权也即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的经济实现就是级差地租ii,大约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分成,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所得。在永佃制中
15、,土地收成的分成大体是这样的: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为土地经营者的地租收入(包括级差地租i和税赋),三分之一为永佃者的级差地租ii收入,另外的三分之一为劳动收入。 4、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就是将现有的土地分配到现有的农户,30年内或更长的时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和制定相关政策,将现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现有农户的户主或成年劳动力,农户的其他成员没有土地使用权,但有今后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户主与户员间的关系是临时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用权继承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土地使
16、用权的继承机制是农村稳定的唯一选择。这是可行的。1998年,贵州省的湄潭县作为改革试验区之一,延长土地承包期五十年,实行的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的政策(参见:中国农村经济1993年3月,第13页)。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与农户间的流转,即短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叫“转包”或“二手承包”。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既可以租用其他农户的土地,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或农业公司。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继承还是短期转让,有两个前提:一是土地使用权必须是足够长期的、稳定的,二是要有比较明确的地租及税赋。如果土地使用权只有三年或
17、五年期限,就不会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也不可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经营者不会同意土地使用者去自行继承或有偿转让。这里涉及到的是法律规定中的土地经营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果没有合理的、明确的土地使用价格,也不会有流转,或者转让价格偏高就不会有人租用,或者转让价格偏低土地使用权人就不会出租。在土地转让中,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交纳租税的义务是不能转嫁的,除非经土地经营组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公司系统新提拔干部集体廉政谈话提纲同志们:按照省公司党委的统一安排,今天我们在这里对省公司系统今年上半年新提拔的14名领导干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首先,我代表省公司党委和纪委对同志们走上领
18、导岗位表示热烈祝贺,衷心祝愿同志们在新的岗位上工作顺利,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开展廉政谈话,既是干部提拔的一项重要工作程序,也是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保证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公司党委对加强廉政建设,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省公司党委对新提拔干部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拔干部要充分认识接受廉政教育的重要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加强党性锻炼,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一名勤廉兼优的合格干部。下面,我讲三个方面意见,供大家参考。一、提高认识,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
19、律的自觉性我党是一个有着50多年执政历史的工人阶级执政党,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的历程中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业绩。目前从全党的形势看,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正是因为党的各级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凝聚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我国才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同时也必须看到,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有些地方和部门违反纪律的问题比较严重,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现象仍然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20、,纪检监察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形势看,自国家电网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党组非常重视干部队伍的建设、管理、教育和监督,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狠抓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行风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了新的成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持了平稳推进、逐步深化的良好势头,为国网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正如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组长祝新民同志在20xx年工作会议上指出的,也必须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一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个别单位存在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视不够的现象;二
21、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尚须进一步加强;三是少数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在决策“三重一大”问题上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四是落实招标活动管理制度不够规范,违规违纪问题还时有发生。省公司党委和王远璋总经理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公司系统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宣传教育,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不断推进行风建设和效能监察,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源头防腐,为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但违纪违法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20xx年,省公司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
22、话举报186件(次),初核线索46件,纪检监察部门20xx年新立案18件,共处分21人。20xx年1-5月,公司系统纪检监察部门共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57件(次),初核线索15件,比上年同期增加3件。综合分析目前的情况,省公司系统在反腐倡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有:一是盲目决策,擅自担保,甚至内外勾结,造成大额资金外流。省公司系统有关单位在历史上存在因决策失误和担保行为不规范造成大笔资金流失,20xx年还发现个别市供电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着潜在的资金风险。二是在工程和物资招投标上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少数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搞“权力寻租”,收受贿赂和回扣,更有甚者,少数单位和人员公开截留资
23、金,进行私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在资金管理上设立帐外帐,搞体外循环,或者借给亲朋好友经商谋取个人私利。四是一些领导干部和业务主管部门权力运作缺乏透明度,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在房子、车子、机子、票子、“帽子”的问题上,不按程序办事,喜欢个人说了算,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攀高比阔,严重脱离群众,造成不良影响。五是以电谋私,在用户工程和报装接电中,捞取个人好处,有的吃里扒外,与窃电分子串通一气,联手作案,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20xx年,省公司系统已经发生少数领导干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尽管有些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但暴露了我们对干部教育管理不严、对财务监管不规范、对招投标制度执行不
24、力、对民主集中制落实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拔干部必须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反腐倡廉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强化干部监督工作,确保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二、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筑牢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最近,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是公司系统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新提拔干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理论建设为根本、能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当前 农村税费 制度改革 试点 中的 费改税 问题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12912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