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服物价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陈述申辩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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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农村信用社不服物价局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陈述申辩意见 背景介绍xx物价局以信用社利息收入应当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为由,依据县政府征收文件向农村信用社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该文是笔者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撰写的陈述申辩意见,供方家指正。 对宝价调通2003066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通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 接到宝价调通2003066号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通知书后,我们认真查找法律根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经过多方论证,联社认为,对信用社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属于“四乱”行为之一,现依法陈述申辩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不属于价格法调整范围 价格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
2、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这说明对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其特殊的价格行为即利率,不受价格法约束,也不受物价部门管辖。 二、农村信用社不属于应当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业 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同时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调1997164号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来看,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目的在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平抑重大节日和灾区市场物价波动”和 “稳定”菜篮子“价格,稳定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其他突发性涨价,扶持副食品生产”等方面。对作为金融业的农村信用社征
3、收价格调节基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不足 3、我们能够查到的吉林省、厦门市、海口市、重庆市、新疆自治区、广东省、福建省和汕头市等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也仅仅是限于副食品,全国上下也没有发现诸如xx县“雁过拔毛”式的征收办法!这充分证明,所谓遍地开花式的征收范围和凭主观设定的标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价管理要求的! 四、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国家三令五申废除的基金项目 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 180号)、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
4、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1 号)、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 77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通知取消560项电价外收取各种基金和附加费项目等等文件,每次必将价格调节基金列为取消的基金项目! 2、财综字1999180号明确规定“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他地区和部门已出台征收的基金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相类似的,一律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取消”,宝
5、丰县物价局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报请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把县政府置于违法境地,其用心何在,可谓司马昭之心! 3、财综字199877号明确规定“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xx县物价局在明知国家有此规定的情况下,还在征收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我们很清楚此举是合法还是违法! 五、逾期不缴纳每日加罚3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只对税款征收和行政处罚分别规定了日万分之五和日百分之三的滞纳金,对其他行政征收行为并无关于加收滞纳金
6、的规定,通知书中“逾期不缴纳每日加罚3滞纳金”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越权行政! 行政机关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不是动辄检查、罚款。物价部门是治理“四乱”行为的职能部门,但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物价部门正在成为乱检查、乱收费的“排头兵”!我们很痛心地看到,xx县物价部门把“为人民服务”已经变成了简单的“为人民币服务”! 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希望贵局认真加以考虑!我们相信,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法律是公正的,而不再是某些行政机关可以肆意虐民的工具!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联社将保留向上级部门直至中央部门申诉、举报的的权力,以及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
7、行政诉讼的权力!为合法权益,联社将依法抗争到底! 注:本件共印20份,除送xx县物价局外,同时抄送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纪委领导和县政府法制办,并报送市有关职能部门 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通知 ( )字第 号 被通知人 单位名称 通知事由 应到时间 月 日 午 时 应到处所 签 发 人: 送 达 人: 签发时间: 一九 年 月 日 (印章)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 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标准仲裁规则“自由”仲裁或非正式仲裁的仲裁条款(“”)“有关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
8、,包括关于合同效力、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和终止合同的争议,应按照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当事人声明,他们熟悉并接受该规则,而且就已确定的指定仲裁员的方法来说,亦是如此。仲裁员应根据“公平台理”原则,以非正式仲裁方式作出裁决。当事人应该,从此以后,将仲裁员的裁决视为当事人合同协议的表述。正式仲裁的仲裁条款(“”)“有关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关于合同效力、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和终止合同的争议,应按照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当事人声明,他们熟悉并接受该规则,而且就已确定的指定仲裁员的方法来说亦是如此。仲裁员应根据
9、“公平合理”原则,以正式仲裁方式,按照仲裁员不能取消的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则作出裁决。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第条仲裁院在意大利仲裁协会()内设立一个仲裁院。仲裁院并不解决争议,它履行以下所述职责,旨在按照本规则为仲裁程序提供行政管理。此外,仲裁院经当事人请求,可以提供公断(),咨询专家,并使用本规则作为应遵循程序的指南来进行调解的尝试。仲裁院经当事人请求,履行指定机构的职责以适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批准通过)。当受到请求时,仲裁院可以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按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每个案件所确立的条件开始并进行仲裁程序。仲裁院如果有充分的重要理由
10、,可以决定不履行上述服务而不必说明理由,以努力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失去意义。仲裁院由负责指定的意大利仲裁协会委员会从仲裁院委员中指定三至十二位人士以及一名主席,如果有必要,加上一名或一名以上副主席组成。仲裁院委员应担任职务年,他们可以被再次指定。在其任期届满时,每个委员有必要继续留任,直到他完成根据下述第款所交给他的任务为止。本规则赋予仲裁院的任务可以由主席或任何代理主席职位的人,或根据主席的决定由仲裁院全体会议(只要有至少半数委员会出席),或由仲裁院一位或几位委员来完成。在仲裁院全体会议上,应由出席会议的多数委员决定;如果投票结果持平的,则主席或任何代理其职位的人的投票应是决定性的。仲裁院可
11、以邮政方式由委员多数决定;如果投票结果持平,则主席的投票具有决定性。第条仲裁院秘书处在意大利仲裁协会总部设立的秘书处,由一位秘书长管理。秘书处协助仲裁院履行其职务并完成适用本规则所需要的其它任务。第条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院为所请求的仲裁程序的进行提供服务,其依据是某个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或当事人一致请求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但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其中只表述“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或其它类似词句,则该协议所指的一切争议应通过正式仲裁(“”)解决,该仲裁会导致作出一个裁决,该裁决按照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条可以获得判决的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仲
12、裁应是非正式或“自由”的,则非正式仲裁或“自由”仲裁(“”)将取而代之,该仲裁会导致作出一个仲裁决定,该决定只具有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合同的效力,而不会获得判决的效力。当事人如同意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则他们有义务遵守本规则;此外,他们有义务不在法院起诉,并遵守仲裁员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除了本条第款所述的情况外,尽管他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如果仲裁协议显然是不存在的、无效的或不可实施的,仲裁院可以决定不履行本规则中所规定的服务。一旦仲裁档案被转送至仲裁员,则他有权决定他是否具有管辖权。第条不存在提交意大利仲裁协会的仲裁协议如果不存在提交意大利仲裁
13、协会的仲裁协议,则有兴趣开始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给秘书处的仲裁请求中这样要求,并且还应按照第条的规定寄送给被诉方。如果被诉人对该请求的接受,以及他对仲裁请求的答复,没有在被诉人收到仲裁请求之日起天内送达秘书处,则秘书处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不能进行仲裁。第条仲裁请求欲提请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的人应向秘书处(以及被诉人,正如本条第款所述),按照第条的要求和规定的副本份数,提交其请求联同下文所列文件。它还必须按照第条的规定,支付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所确定的注册费。请求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公司或其它组织:其名称、类型和总部);()仲裁协议的正文,如果存在的话,或向被诉人发出的
14、接受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的邀请;()任何有关仲裁类型和地点、仲裁员人数以及有关依据第条所需作出的关于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决定的有关细节性情况;()一份对事实的陈述以及申诉人所寻求的救济方法,联同被认为有助于此的任何文件;()一份所需要的证据的指示;()一份所附文件的清单;()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被诉人转送请求的细节指示;()支付第条所规定的注册费的细节指示;()申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代表的维名和地址,如果申诉人委任了他的律师,该律师的权限以及姓名和地址。()对仲裁场所的选择。申诉人应按照第条的规定,将一份仲裁请求副本、联同一份所附文件的副本转给被诉人。第条对请求的答复;反诉和答辩除了在第条所
15、述的情况下,被诉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请求的天之内,作出其答复。根据第条的指示,该答复应按规定的副本份数寄送给秘书处(并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寄送给申诉人)。答复应包括:()被诉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是公司或其它组织:其名称、类型和总部);()任何有关仲裁类型和地点、仲裁员人数以及有关依据第条所需作出的关于指定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的决定的有关细节情况;()答辩书,联同被认为有助于此的任何文件;()任何可能的反诉,包括一份对事实的陈述,以及所寻求的相对救济方法的细节情况,联同被认为有助于此的任何文件;()一份所需证据的指示;()一份所附文件的清单;()按照本文第款的规定向他方当事人转送答复的细节指示;()
16、被诉人参加仲裁的代表的姓名和地址,如果被诉人委任了他的律师,其权限以及姓名和地址;()对仲裁场所的选择。该答复,联同所附文件,应根据第条所指示的转给申诉人。申诉人可在收到包括反诉在内的答复之后天内,按照第条的指示和所规定的副本数日,向被诉人和秘书处发出其自己的答复。第条诉状和书面陈述的转送仲裁请求,答复和任何其它诉状和书面陈述,联同所附文件,应按仲裁员人数并加上一份的副本送交秘书处。如果仲裁员的人数还未确定,在此期间,仲裁请求、答复和任何其它诉状和书面陈述,联同所附文件,应向秘书处送交二份副本;此后可能会要求补充副本份数。如果一方或他方当事人递产的文件显得不完整或似乎转送错误,秘书处应请有关当
17、事人进行修改。一旦档案已送交仲裁员,当事人应将所有通信发至给他(如果有几位仲裁员,通信应向每一位仲裁员直接发出),并给秘书处发去一份副本。仲裁员应将其给当事人或其他人的通信的一份副本送交秘书处。当事人、仲裁院、秘书处和仲裁员之间的通信,如果凭收据送达,或如果是以挂号信加回执寄出,或如果是通过海底电报、电报或电传发出的,则是有效的。第条注册费和仲裁费用预付金在申诉人提交其仲裁请求时,它必须向秘书处支付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所规定的注册费。此外,当事人必须按下款规定支付费用。秘书处在考虑请求中和任何可能的反诉中的请求后,应按所附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确定其将要求支付的数额,作为预付金,以期足够补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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