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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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2 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范本 第 2 页 共 22 页 委托人_与监理人_,经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 况如下: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工程规模:_ 总投资: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 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第 3 页 共 22 页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 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 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 至_年_月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_份。 委托人(盖章):_ 监理人(盖章) :_ 第 4 页 共 22 页 住所:_ 住所: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 (签字):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 _ 账号:_ 账号: _ 邮编:_ 邮编: _ 电话:_ 电话: _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_年_月_日 _年 第 5 页 共 22 页 _月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
3、如下 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 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 务的组织。 第 6 页 共 22 页 (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 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 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 “工程监理的附加
4、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 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 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 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 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 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 务的工作。 (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 第 7 页 共 22 页 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
5、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 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 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 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 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 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 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 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 8 页
6、共 22 页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 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 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 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 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 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 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7、。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 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 9 页 共 22 页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 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负责与监理 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 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 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 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 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
8、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 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 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 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 第 10 页 共 22 页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 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 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 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
9、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 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 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 第 11 页 共 22 页 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 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 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 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10、。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 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 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 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 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 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 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
11、款。 第 12 页 共 22 页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 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 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 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 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 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 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 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 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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