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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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吕红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红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红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红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吕红生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6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吕红生因意志以
2、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红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适用罚金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判处罚金。 根据被告人吕红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红生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3、审判员 刘 瑞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丽娟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普刑初字第9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戴某、夏某、刘某、黄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调取物品文件、发还物品清单,购物发票,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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