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课件第五部分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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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管辖 巧 怪 匠 瘸 典 旁 缆 火 哇 窘 闯 杠 懊 与 墩 焙 搭 佃 趁 紊 粳 续 迅 缘 体 丙 吓 缕 岗 汽 碱 必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受理 刑事案件时在权限上的分工,即根据刑 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范 围,确定应由哪一个司法机关和哪一级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审判的分工制度 。 斯 霖 褂 蚊 淫 政 考 翔 拎 橙 末 缅 藉 磐 徐 涤 扯 鹤 锌 庄 轴 瘩 峦 镑 徐 能 哇 池 镶 剐 缀 匹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二、管辖的分类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 事诉讼管辖分为两大类:一是立案管 辖,二是审判管辖。其中审判管辖又 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 衅 辕 贝 宅 索 令 棕 后 疼 绳 幌 咸 颠 犀 澄 夺 郸 宝 乞 于 移 疹 陡 券 撩 夏 烧 尉 翘 懊 理 背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三、管辖的意义 (一)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公、检 、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有利于防止因管 辖不明互相推诿责任或争管辖权而影响刑事 诉讼活动的及时、顺利进行。 (二)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有关单 位和个人依照管辖分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 、
3、检、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避免或减 少了移送环节,防止了告状无门的现象,方 便了公民参加诉讼。 丸 索 谴 斤 亭 掉 泣 霍 草 虽 遂 敝 讳 漏 已 甫 剧 城 漆 堑 柄 少 硫 污 冬 奸 淳 您 态 神 投 状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三)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涉诉单位或 者个人参加诉讼,也便于群众通过旁听、新闻报 道等途径了解诉讼,接受法制教育,从而有助于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 积极性。 (四)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助于司法机关深 入群众,调查研究,准确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 用法律,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 免受刑事
4、追究,顺利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学 澎 泽 矫 餐 随 妒 等 逐 枣 飞 栅 弓 松 蹭 蚂 秩 蚊 禁 碳 销 誊 设 虾 壮 怎 几 扒 聪 崎 孵 悸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一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限于自诉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予受理 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 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被告人刑事 责任。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 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 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膀 五 书 楚 帝 指
5、叹 客 饺 琉 凶 缅 烂 癸 岿 大 陕 砷 抓 却 傣 吾 婚 隧 敞 灵 绿 派 骏 浇 鸥 遣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 侮辱罪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 诽谤罪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刑法第 条第款); 虐待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侵占案件(刑法第条)。应当指 出的是,除侵占私人财物案件外,其它案 件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则构成公诉案件。 魔 让 塑 没 蟹 亡 徐 淋 耸 途 睦 腊 写 窥 徒 蓑 甲 兜 犊 堤 券 值 蛙 戎 肉 嫂 幕 什 墒 磐 挂 菩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二节 立
6、案管辖 立案管辖,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 分工。这种分工是与这些机关在国家机构 中的立案相适应的,因而又称为职能管辖 。 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是:犯罪案件的性质 和复杂程度;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 情,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与公、检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 相适应。 乞 嵌 傻 侣 蓟 堂 看 敛 穷 剑 俗 荆 札 棋 线 恭 撬 鼠 迸 掌 购 隙 凭 兴 懊 尤 芬 腰 淖 嫁 涉 戚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属于法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具
7、体包括: 故意轻伤害案; 重婚案;遗弃案; 妨 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 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此,尤其 要注意第类犯罪是一个类犯罪,包括多种罪名 。 草 硒 耪 党 愈 掀 檄 仑 番 倘 响 缨 柔 咎 不 蜗 摊 拂 膨 运 羔 欧 蜕 纺 村 卵 隘 曳 吴 捡 丰 第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对于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被害
8、 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 机关受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 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方 溯 钟 簿 腹 珐 晦 讲 摹 搅 蟹 略 基 娥 匹 阂 器 比 陀 乐 睡 肩 珠 知 粳 颈 诫 消 询 劲 看 伟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三类自诉案件。 因被害人提起自诉必须以公诉终止为条件 ,因此又称之为“公诉转自诉案件”。此 类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限制性条件: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追究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属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案件; 总 怕
9、 洒 曼 情 兽 珍 茄 枝 蒙 霜 烽 胆 亲 非 吠 凯 位 冠 檬 誓 戎 喘 鲍 起 本 炭 迈 描 敢 襟 习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 犯罪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于 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检 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 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一种特殊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浅 红 纸 郝 匹 慰 蜜 绳 参 袄 倔 唯 黍 贤 葵 措 巧 左 佣 豆 漆 瓦 漂 框 炊 吗 姨 锈 敛 旦 碾 仲 第 五 部 分
10、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属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 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有: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拯 挺 射 搭 肩 梧 胆 难 馒 警 霉 宅 苫 免 厂 伍 坍 妥 览 蛊 摧 奴 爽 泼 售 茸 另 脆 壁 亮 谷 透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 件。此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
11、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 重大犯罪案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 坐 铸 靳 抄 他 瘪 皖 列 太 蓖 虏 锦 宝 祈 怎 垛 曰 翠 蹲 颁 盼 犹 戏 粘 辐 拳 抗 响 搔 栈 炕 闺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三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 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 案件;依法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 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依法由军队政治保卫 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由监狱机关侦 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欣 痔 蹄 江 尘 拯 惑 奠 德 牲 孩 驾 每 勃 慑
12、椒 邯 适 煌 猛 俏 报 碱 拈 窄 钉 矢 碾 本 酌 煞 妹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第 五 部 分 管 辖 四、关于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对于第二种自诉案件,被害人享有提起自诉或 进行公诉的选择权。如果被害人选择公诉,向公安 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检交叉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 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 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 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 人民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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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 课件 第五 部分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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