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识 -- 哪些属夫妻一方的财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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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婚姻法常识 哪些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哪些属夫妻一方的财产?wad();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
2、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案例:小李和小陈结婚后,小李的姐姐出国,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指明赠与给小李。后来小李与小陈离婚,小陈提出要分割小李姐姐赠与给小李的房产,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小李受赠的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一)wad();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姻婚法和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加强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的公民,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到
3、当地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县以上民政部门(含县,下同)是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管理本辖区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宣传婚姻法规,指导本辖区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制订管理措施,检查督促落实婚姻法规,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培训考核婚姻登记员等。 宣传、卫生、公安、司法、计生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有责任宣传婚姻法规,依法如实地为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出现婚姻状况证明,
4、依法监督和反映本单位、本辖区人员的婚姻行为,执行有关处罚规定。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办理国内公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按自然区域设置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辖区内的婚姻登记。 距离户口(指常住户口,下同)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较远、交通不方便的大型厂矿、农林场,经当地县或市民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婚姻登记 管理处,办理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指导。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 (二)按规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
5、妻关系证明书和其它婚姻关系证明; (三)宣传婚姻法规,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结婚当事人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五)开展婚前教育,指导群众节俭、文明办婚事,推动婚俗改革; (六)及时做好婚姻登记数字的统计上报和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应方便群众,并在本辖区内公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日,每周不少于3日。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必须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的钢印和本质(含角、铜质,下同)朱红印章;贴有照片的婚姻证书,钢印须盖在证书与照片骑
6、缝处,本印盖在发证机关处。婚姻证书涂改无效。 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必须由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干部 担任。非婚姻登记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 第十条婚姻登记员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徇私舞弊或刁难婚姻当事人。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不予登记的,应用书面的形式说明 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十二条男女双方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户口簿
7、、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须持有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管理区(含村委会,下同)、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婚姻登记证明, 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管理区出具: 管理区、居委会(不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本乡、镇、街道以外使用的,须加盖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的朱红印章; (三)离过婚的须提供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四)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二寸相片3张; (五)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
8、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有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超前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来不及取到所在部队 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由当地县或市级人民武装部给予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男女双方户口均不在我省,但双方在我省有临时户口和固定工作,要求在我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须分别持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村(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给当事人现临时户 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须提供原工作单位或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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