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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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完善农户贷款信用体系,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有效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省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对象为省内行政区划设置的乡(镇)、村(组)机构。第三条 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是为了更好地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提升推广质量,增强推广效果而建立的一种由村委会、乡(镇)政府自愿申请参加,以辖属农户及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为基础,以村民信用承诺和农村信
2、用社信贷政策优惠为基本内容的一种信贷管理方式。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所属机构。第二章 评定条件第五条 信用乡(镇)、信用村(组)的评定坚持“自愿申请、信用评定、动态管理、两年一评”的原则。第六条 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具体标准分为基本情况评价、农户生产经营状况评价、农户信用履约状况评价和乡村党政组织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情况评价四个方面。第七条 信用组评定条件(一)优秀信用等级及以上级别农户数占比在全组已评级授信总户数的80%以上;(二)农户不良贷款余额占比在全组农户贷款余额的3%以下;(三)村民小组组长无拖欠行社贷款行
3、为;(四)村民组长关心和支持行社工作,积极帮助行社开展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工作。第八条 信用村评定条件(一)信用组数占比在全村总组数的70%以上;(二)农户不良贷款余额占比在全村农户贷款余额的4%以下;(三)村(组)干部无拖欠行社贷款行为;(四)村支“两委”关心和支持行社工作,无干预行社正常经营活动行为,积极帮助行社开展组织资金、清收旧贷等工作。第九条 信用乡(镇)评定条件(一)信用村数占比在总村数的60%以上;(二)行社不良贷款余额占比在5%以下;(三)乡(镇)党政支持行社工作,无干预行社正常经营活动行为;帮助行社组织资金;(四)乡(镇)党委、政府把不良贷款清收任务纳入村支“两委”的工作目标
4、考核;帮助行社清收旧贷;(五)乡(镇)村(组)干部无拖欠行社贷款行为。第三章 评定程序第十条 信用村、信用组评定程序(一)成立评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乡(镇)政府乡(镇)长或副乡(镇)长、村支“两委”主要领导和村民代表、基层行社支行长(信用社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主管会计、客户经理共同组成,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支行长(信用社主任)任副组长。(二)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向当地行社提出书面申请。(三)建立评定档案。行社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人力对自愿申请信用村、信用组评定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制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组)评定表,撰写调查报告,建立完善评定资料档案。(四)审核确定
5、。各行社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村、信用组申请资料、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审定。(五)公示。对审定通过的信用村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张榜公示35天,信用组在村委会所在地张榜公示35天,在无异议时即为确认。(六)批复。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信用村、信用组,基层行社报县(区、市)级行社审批后以正式文件批复基层行社。(七)公告。对评定的信用村,县(区、市)行社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八)颁证。各行社应与当地政府联合对评定的信用村、信用组颁发制式信用证书,并在村(组)显著位置挂(立)信用村(组)牌匾。第十一条 信用乡(镇)评定程序 (一)成立评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区、市)政府分
6、管金融的主要领导、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村支“两委”代表、行社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基层行社支行长(信用社主任)组成,县(区、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行社董(理)事长任副组长。(二)乡(镇)政府申请。乡(镇)政府直接向县级行社提出书面申请。(三)建立评定档案。县级行社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人力对自愿申请信用乡(镇)评定的乡镇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制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评定表,撰写调查报告,建立完善评定资料档案。(四)审核确定。各行社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乡(镇)申请资料、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审定。(五)公示。对审定通过的信用乡(镇),应在乡(镇)
7、政府所在地张榜公示35天,在无异议时即为确认。(六)批复。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信用乡(镇),以正式文件批复基层行社。(七)公告。对评定的信用乡(镇),县(区、市)行社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八)颁证。各行社应与当地政府联合对评定的信用乡(镇)颁发制式信用证书,并在乡(镇)显著位置挂(立)信用乡(镇)牌匾。第十二条 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对辖内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中小企业、种养大户、运销大户、经营大户的信贷资金需求优先安排;(二)对评定信用户的农户,优先安排贴息资金贷款,在授权范围内优先发放信用贷款;(三)优先为辖内农户提供金融产品、信息、理财等综合服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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