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许可行政裁判书(2018)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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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工商行政许可行政裁判书(2018)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48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xx,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涂晓东,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袁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申请核准的重庆市丐帮商贸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核准,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市工商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诉人袁xx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了被上诉人作出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
2、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的质证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重庆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诉人提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予以核准或驳回。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进行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为重庆市丐帮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认为该名称中的丐帮二字可能会给公众造成现实社会中存在丐帮组织,帮派组织合法化的误解,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二)项的规定,不予核准上诉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其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被
3、上诉人工作人员即当场对其申请予以了驳回,之后又作出了驳回通知书,其程序并未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其作出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袁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兴旺 审 判 员 张 力 代理审判员 罗 红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 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原告薛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谢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
4、代理人潘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波,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因结婚由大足县xx镇下坝村2组迁入xx镇玉河村4组,系玉河村4组在籍农业人口。2018年8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18)759号批复玉滩水库扩容征地。原告作为玉河村4组在籍农业人口,应纳入玉滩水库征地移民安置之列。但直至今日,原告没有得到被告组织实施的具体安置。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国务院471号令及玉滩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组织实施对原告的农业安置。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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