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的结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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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询问笔录的结构 (1)标题,包括性质和文种; (2)正文,写明所询问取证的基本情况; (3)落款,由被询问人与记录人签名; (4)日期,写明×年×月×日。 格式如下: 询问证人笔录时间:年月日自时分开始至时分结束询问地点:询问人:公安局、证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 化 程 度,职 业,住 址。 问: 答: …… 以上记录看过,都对的。 (签名)年月日询问人:(签名) 系我局干部,上述是他的谈话笔录(公章) 年月日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询问机关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2、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问:答: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毛立新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晖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为王晖辩护。辩护人经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以及今天的庭审举证、质证,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归纳全案情况,辩护人的主要观点是:起诉书所指控的涉及被告人王晖的三起刑讯逼供犯罪事实,均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全部不能认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具体如下: (一)李政在其陈述中并未指控王晖有参与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 (二)控方提供的证据,仅有李政一人的单方面陈述,证据明显不足 1、仅有李政的陈述 2、控方提供其他证据不具
3、有相关性,无证明力 因此,相关据能够充分证明:李政身上的伤确系自己骑摩托车时摔倒所致,显然与本案指控的刑讯逼供犯罪事实无关。 (三)辩护人调取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李政的相关陈述完全虚假,侦查人员在12月14日对李政讯问时,根本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1、相关书证 (4)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黄中法刑终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书,已将李政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现场的照片全部采信为定罪证据,并对五起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这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的方式,确认了公安侦查人员对李政的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同时,黄山市检察机关在对李政、潘世讨盗窃案提起公诉时,也并未将李政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照片认定为非
4、法证据予以排除,而是作为指控其盗窃犯罪的证据提交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是免证事实,主张的一方不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相反,如果另一方要推翻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必须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另外,既然黄山市检察机关在对李政、潘世讨盗窃案提起公诉时,已将其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照片全部认定为合法证据,并用作指控盗窃犯罪的证据提交法庭,现在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又认定李政、潘世讨在指认现场、接受讯问时遭受了刑讯逼供、证据非法,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2、相关证人证言 (2)证人方纪新的证言能够证明:李政身上的伤及
5、相关症状,都是其入所前骑摩托车摔倒所致,根本与刑讯逼供无关。 (二)辩方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检察机关在获取潘世讨陈述的过程中,采用了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潘世讨的相关陈述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辩护人在调查取证中发现:潘世讨在祁门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曾多次向管教干部反映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对其提审时,存在威胁、引诱等违法取证行为,导致其作出虚假陈述。具体如下: 2018年8月19日,潘世讨在祁门县看守所谈话记录中陈述:检察官讲我不讲就给我加刑,恫吓我,就是要我讲的和李政讲的一样,不一样就不行。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在昨天的法庭调查中,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专门调查。但遗憾的
6、是,在该程序中,检察机关既未能出示全部原始讯问笔录,也没有播放讯问的录音录像,侦查讯问人员也无一人出庭作证,仅仅以部分侦查人员的一纸说明来否定非法取证的存在。辩护人认为,控方对于获取潘世讨陈述的合法性问题,未履行其举证责任,更没有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3条的规定,潘世讨的相关陈述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潘世讨的辨认笔录 2、其他相关书证 (四)辩方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潘世讨的陈述完全虚假,该起刑讯
7、逼供事实纯系捏造 1、相关书证能够证明:潘世讨并无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外伤,其指控纯属捏造 (3)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黄中法刑终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书,已将潘世讨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现场的照片全部采信为定罪证据,并对五起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这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的方式,确认了公安侦查人员对潘世讨的侦查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同时,黄山市检察机关在对李政、潘世讨盗窃案提起公诉时,也并未将潘世讨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照片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是作为指控其盗窃犯罪的证据提交法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
8、事实是免证事实,主张的一方不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相反,如果另一方要推翻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必须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另外,既然黄山市检察机关在对李政、潘世讨盗窃案提起公诉时,已将其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照片全部认定为合法证据,并用作指控盗窃犯罪的证据提交法庭,现在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又认定李政、潘世讨在指认现场、接受讯问时遭受了刑讯逼供、证据非法,这岂不是自相矛盾?! 2、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侦查人员未对潘世讨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2)证人方纪新的证言,能够证明潘世讨根本没有无任何由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外伤或者症状,给潘世讨开药是用于治疗感冒等其他病症。 (一)被告人将熊军提解出看守所指认现场,符合相
9、关规定,也办理了审批手续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规定: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 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人因为侦查工作需要,经公安局长批准,将熊军提出看守所指认现场,完全合法、合规。 (二)被告人将熊军押解至刑警队办公室做思想工作,并将熊军留在办公室过夜,并不构成违法或违规 被告人原本是将熊军提出看守所指认现场,但由于熊军在途中不愿配合,经方卫提议、直属领导王奇同意后,三人将熊军押至刑警队办公室做思想工作,以便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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