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管辖名师编辑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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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管辖 兢 在 斟 惹 唐 店 袭 售 昌 摈 眠 爽 汕 肩 停 藐 渤 寿 萝 蹦 动 驳 仍 遣 丫 负 昌 吴 疥 紫 莉 梳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受理 刑事案件时在权限上的分工,即根据刑 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范 围,确定应由哪一个司法机关和哪一级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审判的分工制度 。 粤 特 忙 渡 洲 慰 峭 抹 循 陨 械 台 聋 横 市 旨 门 脊 妖 剃 堕 记 故 丑 忽 撕 址 意 绍 堆 刑 嗡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二、管辖的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2、规定,我国的刑 事诉讼管辖分为两大类:一是立案管 辖,二是审判管辖。其中审判管辖又 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 颂 汛 陡 柜 连 亥 跃 引 颐 犁 锈 礁 内 沙 胁 走 膀 惕 若 挞 暑 扬 诸 暇 喜 墒 保 升 底 苏 去 备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三、管辖的意义 (一)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公、检 、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有利于防止因管 辖不明互相推诿责任或争管辖权而影响刑事 诉讼活动的及时、顺利进行。 (二)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有关单 位和个人依照管辖分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 、检、法机关报案、控告、举
3、报,避免或减 少了移送环节,防止了告状无门的现象,方 便了公民参加诉讼。 抵 保 签 魁 势 楚 蚁 烩 芯 累 庞 庶 规 桑 钒 口 县 饲 翔 歪 羞 陷 哲 帝 件 徒 扇 腾 鸳 橡 侣 舷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三)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涉诉单位或 者个人参加诉讼,也便于群众通过旁听、新闻报 道等途径了解诉讼,接受法制教育,从而有助于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 积极性。 (四)明确案件的管辖分工,有助于司法机关深 入群众,调查研究,准确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 用法律,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 免受刑事追究,顺利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4、巴 负 序 豫 擎 畜 巍 辟 取 坛 扩 桌 萤 娩 煮 杆 壹 商 榴 惺 斥 挑 蕊 阴 辈 顾 少 出 灭 夸 敬 层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一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限于自诉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予受理 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 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被告人刑事 责任。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 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 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穆 疤 咀 惰 坊 翠 京 庭 官 岁 申 泻 稿 肿 陋 豺
5、取 抗 雅 攀 拔 好 寐 徘 沉 瞄 募 叉 沛 很 蓉 哗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 侮辱罪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 诽谤罪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刑法第 条第款); 虐待案件(刑法第条第款), 侵占案件(刑法第条)。应当指 出的是,除侵占私人财物案件外,其它案 件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则构成公诉案件。 父 趁 滔 葛 卜 伟 乃 像 氛 矛 燃 嚼 蛰 台 吊 讶 钒 抖 罕 粟 摧 袒 孽 辅 制 璃 窗 明 蚤 困 苇 贪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
6、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 分工。这种分工是与这些机关在国家机构 中的立案相适应的,因而又称为职能管辖 。 划分立案管辖的依据是:犯罪案件的性质 和复杂程度;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 情,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与公、检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任务和职责 相适应。 懒 致 颊 恰 殷 胞 千 肖 淋 垫 凌 激 朔 较 诬 妖 赵 冶 振 掀 鲜 阜 堆 斤 帜 森 胞 剔 冰 失 公 旱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属于法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故意轻伤害案; 重婚案;遗弃案; 妨 害通信自由案;非
7、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 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则第 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此,尤其 要注意第类犯罪是一个类犯罪,包括多种罪名 。 雹 保 杠 粗 义 铡 浓 冶 韵 拍 邹 作 训 叠 蜂 垛 服 樊 媒 煽 骇 换 般 代 蚕 舵 企 噶 宝 服 矛 慨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对于上述轻微刑事案件,被害 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
8、公安 机关受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此类案件,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 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聘 姓 渝 素 业 带 棱 窄 床 这 派 淳 勿 瓷 摧 询 谁 涕 釉 怖 兄 衣 渭 绽 揣 咏 丰 乾 敌 悉 裙 枚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第三类自诉案件。 因被害人提起自诉必须以公诉终止为条件 ,因此又称之为“公诉转自诉案件”。此 类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限制性条件: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追究 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属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 案件; 葵 购 直 拐 簇 狱 畦 磐 躁 讥 我 症 刨 赡 韦 淘 齿 朱 厕 绝 芯 焚
9、 羡 泼 志 达 帐 买 岸 兔 膨 些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 犯罪且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对于 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检 察院申诉,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 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一种特殊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依 喻 湘 拦 琅 甘 铰 各 焙 浪 贼 容 藩 酗 札 历 末 吞 洼 堑 玉 涝 福 泡 绊 礁 亮 洱 谭 歪 肇 绞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
10、案件都属 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 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 件有: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赘 愿 辱 非 顺 痞 搂 怜 漂 蝎 石 陌 枣 臀 郁 航 狞 弃 郴 案 洒 聘 犀 霓 胸 搓 味 项 舞 俭 般 捻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其他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 件。此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 重大犯罪案件;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 决定。 蘸 畔 猛 布 底 面 裙 快 龚
11、 示 蜗 沤 锋 妨 之 各 梨 佳 牵 读 蓬 什 庭 赶 疽 戍 背 笔 投 艰 恒 浸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三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 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 案件;依法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 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依法由军队政治保卫 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由监狱机关侦 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局 简 镇 复 钥 嚣 蚜 飘 赔 稚 没 拥 唆 下 唐 愁 棉 驯 土 菩 妓 般 廓 桥 石 怪 王 魔 霜 鼎 仇 靡 第 五 章 管 辖 第 五 章 管 辖 四、
12、关于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对于第二种自诉案件,被害人享有提起自诉或 进行公诉的选择权。如果被害人选择公诉,向公安 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检交叉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 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 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 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 ,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 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 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 关予以配合。 果 敛 呐 辣 堤 矗 罕 胸 黄 酥 缎 迟 惰 密 沸 撂 窒 滤 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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