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剧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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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剧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近年来,“IP”的概念成为网络影视,手机游戏等圈子里的高频词汇,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热点话题。“IP”泛指有大量粉丝基础的网络文学、原创文学或者游戏的版权。这些版权被影视公司购买后重新改编,产生各类衍生作品,通过电视剧、手机游戏等形式广泛传播,创造版权的最大价值。 然而这些“IP”运营成功的背后,也有人借着走红的作品之“名”来获取利益。本文将以万万没想到不正当竞争案为例,指出以“IP剧”为基础的竞争问题的共同点和特征,并提出此类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案例介绍 万合天宜公司于2013年出品网络剧万万没想到,该剧获得了广大网友的认可和喜爱。经过两年的发展,该剧获得许多奖项
2、,并推出一系列衍生产品。2015年2月,四川电视台制作并推出的一档名为“万万没想到”的电视节目,节目名称在字体,颜色等方面与该网络剧宣传材料近似,万合天宜公司遂以四川电视台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告上法院。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万万没想到”作为影视剧名称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规定的知名商品名称,以及在节目宣传过程中“搭便车”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问题分析 (一)相同或相似的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 作品的标题可以因其具有独创性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作品标题一般都比较短小,字数较少,极易发生作品名称的相同或相似,所以很少有国家认定作品标
3、题具有独创性。并且如果作品标题单独授予一个著作权进行保护,会造成一个客体之上存在两个相同的知识产权,与法理相悖。 IP剧的名称、标题容易受到侵犯的原因通常是因为IP剧的原创作品通常是网络文学艺术作品,或主要依靠网络进行传播,如本案中万万没想到网络剧,其原作品本身拥有广大的受众群体,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据这类作品所获得的系列奖项、点击量、媒体宣传等材料,可以认定这类作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有观点认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并不适用于所有作品,此种情况仅适用于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这四类作品标题,因为这四类作品一般都拥有固定的名称、刊期,并按照一定周期连续出版发行
4、,有其一贯的风格特色。笔者认为这稍显狭隘,在大IP时代,一部好的原创作品,其经过合理的运营会衍生出一系列产业,这些产业往往会围绕该原创作品的标题进行宣传、营销,进一步的将原创作品传播出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此时,原创作品的标题因其具备显著性特征而成为了此类衍生产业的商业标识。实践中,许多IP剧的版权人将IP剧标题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由于商标注册程序周期较长,而且IP剧版权人缺乏预先申请的意识,导致IP剧标题被他人抢注进而引发纠纷。所以利用商标法对IP剧标题进行保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此时权利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通常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法律救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市场混淆行为受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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