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检一体化”理论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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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检一体化”理论研究1 何为侦检一体化 侦、检体制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职能和目的能否公正、有效的实现,能否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因而检警关系是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形势的变迁,以及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我国检警关系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如在实践中检警关系不顺、侦查监督不力、诉讼效率不高等问题,检警关系的改革势在必行。为了解决我国检警关系的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有关设想,其中对于检警关系改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侦检一体化”的争论上。 “侦检一体化”,有的学者又称“检警一体化”,在1999法学研究上发表了陈卫东教授和郝银钟博士
2、的一篇论文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此后检警关系问题和“侦检一体化”逐步进入学者的视野,也越来越多被学界所讨论。关于“侦检一体化”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检警一体化就是让检察机关来领导公安机关办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业务上是指挥、监督关系,是侦查(权)职能与控诉(权)职能的合一,检察官有权指挥刑事警察对案件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在理论上只被看作是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检警两机关在组织上不存在隶属关系,就像彭勃教授在检察权的性质与“检警一体化”理论试析中对检警一体化做的阐述:“所谓检警一体化,既不是要取消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取而代之,也不是要将公安机关合并到检察机关之
3、中,而是在保留现有机构设置的格局下,打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独立性,建立两机关之间的有机联系,对它们在刑事追诉活动中的地位和关系进行重新定位和调整。”二是认为检警一体化是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追诉负责,检察机关领导、指挥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要把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分开,将刑事司法警察从公安机关中剥离出来,使司法警察接受检察机关管理、指挥、领导、监督,即检警二机关不但在侦控职能上合一,而且在组织关系上也应隶属。上述二种观点共同之处是在侦控职能方面的合一,由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二者的不同点即是前者不主张检警关系组织上的隶属,后者主张隶属。 2 侦检一体化是否必要及可行 2
4、.1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下是排斥侦检一体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同时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人民检察院是不同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其宪法地位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相同。而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治安的国家行政力量,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之一。我国的宪政制度、司法制度的特点就决定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不可能在组织体制上形成一体化。 2.2 主诉检察官制度没建立,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一样的效果。主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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