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评判庭”: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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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评判庭”: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纠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2015年以来,昆山将法治思维运用到矛盾化解中,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推出以“公众评判庭”的形式组织群众有效参与和评判各类矛盾,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群众诉求,提升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公信力,有效控制和减少了基层信访。 “公众评判庭”的适用范围和运作方式 基层矛盾纠纷涉及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部分当事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甚了解或一知半解,往往还自以为是、固执己见。更有甚者,认为正常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将其作为政府行政干预的结果,导致由最初
2、的当事人之间的普通利益关系演变成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官民对立关系,甚至引发一些影响较大的信访事件。基于此,昆山坚持公开论理、阳光辩理、群众析理的理念,要求基层部门在矛盾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参照“模拟法庭”的形式,设立“公众评判庭”,组织当地群众来评判和处理基层矛盾纠纷,从而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控制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公众评判庭”的工作内容区别于一般的人民调解,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基础上的升级和升华。一般的人民调解大多是单方沟通,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分别说服调解,基本接近后促使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公众评判庭”则着重强化面对公众的评判析理和当场的沟通辩论,具体运行是参照法庭审理案件的形式,由首席评判
3、员主持,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公开陈述、辩论、申诉,由群众评判团及群众旁听代表依据法律、政策和事实发表评论,并进行现场监督,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申辩、评论中明晰事理,消除矛盾,达成和解。这就要求“公众评判庭”在运行中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依法推进原则。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使双方当事人和参与群众在公众评判过程中明晰事理,接受教育,化解纠纷。二是双方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在“公众评判庭”上进行讨论、申辩、评判。三是相对公开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公众评判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论理。 在实践中,
4、昆山归纳出基层可以适用“公众评判庭”化解矛盾和纠纷的主要有六种类型:一是群众申请或主动要求通过“公众评判庭”进行化解处理的事项;二是基层组织在矛盾调解中遇到需要双方进行当面辩理、群众评判的事项,由基层组织或调解员引导进入“公众评判庭”进行化解;三是在法院立案登记前,经法官释明和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更为便捷的非诉方式进入“公众评判庭”的事项;四是群众之间的矛盾长期纠缠不清,得不到彻底解决,甚至引发多次信访行为的,经引导同意通过“公众评判庭”解决的事项;五是经有关部门和群众代表同意,基层需要通过公开辨析、公开听证的相关事项;六是经当事人同意其他需要公开评判的事项。 总体来看,“公众评判庭”是运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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