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问题解决的法治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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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管”问题解决的法治探析 近年来,城管执法人员的打人事件早已经屡见不鲜,城管被人砍伤、打伤的亦不少见。在“百度”上键入“城管打人”找到的相关网页有30万页,键入“城管被打”大约16万网页。海量的关注背后的问题涉及民生、执法、和谐社会建设等多重因素。当人民的公仆对人民棍棒相加,而人民又对执法者以暴力回击的时候,显然是对文明法治社会的讽刺和警示,而如何平衡执法人员与平民百姓之间的利益诉求将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面对百姓的摇头叹气或是见怪不怪,我们必须反思,在我们每天呼唤“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的时候,在我们高呼建设“和谐社会”口号的同时,如何将这些美好的愿景真正落到实处,从而在真正的法治之
2、路上阔步前进。 一、真正的法治才是确保权力运行在良性道路上的根本保障 在这里首先涉及到一个何为法治,何种法治的前提性问题。简单的说“法治”就是依法而治,而所依据的“法”应当被认为是制定合理、与社会发展需求相契合的法律。 当然,城管执法者也认为自己是在合理执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为他们有著名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关于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而规定)为自己撑腰,就可以高枕无忧甚至磨刀霍霍向平民了。其实不然也。这里涉及到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长久的争论,也是对真正法治界定的根本指南。 其一,形式法治,就是信奉立法者的权力至上,强调国家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或者命令的强制性,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
3、必须被普遍遵守的”。然而,这样说却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限定“这部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当然我不是在这里质疑或者声讨国家的某一部法律怎么样,只是想谈一下这样的法治思维逻辑会产生的怎么样的不利影响。在形式主义法治的思维下,很容易导致整个国家陷入了一种很危险的境地。因为这样的理论为权力者滥用权力打开了绿灯。统治者或者权力的实际控制者可以滥用自己的权力,造成了“权力之治”的局面。从另一个层面也就是人主导权力,最终的只能是人高于法律的“人治”时代,而所谓的“法治”仅仅异化为了统治者奴化人民的工具。话不狂出,以史为鉴。曾经盛行的实证主义观点最终成为了纳粹者希特勒的专权暴政的工具,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灾难。
4、所以在这里最关键的就是明晰如何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做权衡和选择。 其二,关于“实质法治”。想到了法学史上一位著名的人物拉德布鲁赫,一位从实证主义修正转变的先哲的精锻之论:“法的安定性不是法必须实现的唯一价值,也不是决定性价值。除了安定性之外,还涉及到另外两个价值即合目的性和正义性”。的确,实质法治的核心就在于支撑它的正义、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思想和原则理念。只有这些理念才是法治的灵魂,才是支撑着公权力合理、合目的性运用的原则性羁缚。因此,在这里想一下我们的城管执法人员坚持的是什么样的法治理念,那么城管的心安理得的“法治论”能不能站得住脚呢?如果说在一定的层面上有瑕疵的话,我们又拿什么
5、作保障机制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呢,又如何保证天使般的“人民政府”天天用良心呵护自己的子民呢?如果不能,有的人是不是要检讨一下自己的法治理念呢? 二、浅谈在这种相互的厮打中折射出的一种对于权力和权利关系的理解维度 其实,不难发现,(因为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掩盖的住)我们中的一些执法人员的“官本位”和“权力本位”的思想依然是根深蒂固的。其一,权力与权利的本源关系如何呢?关于这个问题基本上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权力统一说”,即认为权力是权利的来源基础,权力国家产生之后,权力赋予了公民权利。权力的范畴决定了权利的多寡,而这又要看权力者本身所恩赐于民的权利。这样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专制理论,早已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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