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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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研究一、“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严格性及独到之处 “排除合理怀疑”是普通法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其证明标准形成和确立于18世纪末,近年来在联合国有关人权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在美国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分为9等,其中第2等为“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1这一标准是刑事诉讼中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也是要求条件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因为绝对有罪证明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的理想标准。在证明标准理论中,不同阶段适用不同标准已成为共识。一方面,在庭审程序中的证明及证明标准为刑事诉讼中的典型证明
2、及标准,中外诉讼法学界在此观点上是一致的。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随着诉讼程序的不断进行和深入,各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影响越来越密切,对证据条件和证明标准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也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庭审中的证明标准在证据制度方面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对其生命和自由等重要权利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应将庭审中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规定为证明标准体系中的最严格标准,而对无罪认定则无需制定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就是普通法刑事诉讼中的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该标准无疑处于证明标准体系的顶端。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84年通过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的一般性意见中指出:“有罪不能被
3、推定,除非指控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该法律文件使“排除合理怀疑”成为一种国际标准。 有关“排除合理怀疑”的解释,通常引用较多的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对“合理怀疑”的界定:“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是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的心理处于这种状况,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判已达到的内心确信的程度。”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对“排除合理怀疑”作了经典性解说:“证明标准必须得到妥适的确定,尽管这种标准不必达到绝对的肯定性,但都必须具有相当高的概然性程度。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意味着此种证明已没有丝毫可疑的影子。如果不利于某人的证据非常有力,
4、而有利的可能性甚微,那么此种可能性也可由这样的判决加以消除,即当然,它是可能的,但一点也不确实。倘若如此,此案的证明即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任何小于此种程度的证明都不够充分。”2(P266) 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说:“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须被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证明事实必须通过它们的证明使罪行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并不是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假设,除非这种假设已经有了根据;它是达到道德上确信的证明,是符合陪审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
5、由被告人实施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推论”。2(P267)时至今日,人们对于“排除合理怀疑”仍然没有一个统一和标准的定义,有些人认为这一词汇本身就是最好的解释,不需要更多的解释。 “排除合理怀疑”是建立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证据基础上的证明标准。通常情况下,控方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应该达到这样的标准和要求,使陪审团和法官对其犯罪指控达到“毫无合理怀疑”以至“内心确信”的程度。相反地,对于辩方提出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控方必须能够充分证明予以推翻,否则就不能使法官及陪审团“排除合理怀疑”。 相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排除合理
6、怀疑”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以正面、全方位来证明罪名成立的话,“排除合理怀疑”则是反向并有重点选择为其突出特点。在诉讼中,法院并不是对案件的全部事实或所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裁判,而只是针对有争议的、有怀疑的部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中不是将所有证据都予以全方位证明,而是选择其中具有“合理怀疑”的部分作为证明的重点。相比较而言,从反向选择“合理怀疑”来进行证明比从正面全方位进行证明,重点更突出,效果更明显;而对于在证据中没有“合理怀疑”的部分就不必予以重点论证了,这也符合证明的诉讼特征。由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实际上是对于过去时空发生的具体案件予以回溯,那么由于主
7、客观各方面的条件限制,想要全面、准确、毫无失真地重现原来的场景是不现实的。与其非常困难地从正面对其予以全方位的证明,反而不如从反向排除其中的不确定性,以保证证明客体的确定性。此外,由于诉讼证明区别于其他证明的特点,诉讼证明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那么诉讼证明就应该在证据规则范围和法定时间内完成,所以证明的效率也是非常重要的。诉讼证明不可能没有时间限制地永远进行下去,那么“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明效率和证明效果方面也具有比较可取之处。在采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在诉讼期限内仍无法达到该标准时,诉讼将面临两难选择。如果进行有罪判决,由于有关有罪证据还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
8、会有宁枉勿纵之嫌;如果判决无罪或罪名不能成立,而在诉讼中确实还有有罪证据,此时又有宁纵勿枉之感。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证据证明以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为准,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可操作性及效率性,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可判决罪名成立,否则就可判决无罪。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合理性分析 1.“排除合理怀疑”符合认识论的规律性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主、客观相一致,主观对客观认识不断深入的规律。人们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是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自由王国发展到必然王国这样一个逐渐加深的过程。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特别是刑事诉讼证明要受到证明主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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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排除 合理 怀疑 证明 标准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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