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与出路.doc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与出路.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与出路.doc(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与出路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试图以此来解决中国与周边邻国间的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然而,30多年过去了,迄今仍然鲜有成功运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案例。因此,深入剖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陷入困境的原因,探讨该原则的未来出路,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具体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然而近些年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方面,都陷入了颇为尴尬的境地。 (一)理论困局 1.对“搁置争议、共
2、同开发”原则有不同的理解。作为一个较新的概念,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各国政府,对“共同开发”的定义都还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例如,加拿大学者汤森高尔特(IanTownsendGault)和斯托蒙特(William G.Stormont)认为,“近海石油的共同开发安排是共同开发的一种形式。在这类安排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决定共享他们的主权权利,为合作开发近海特定区域的石油和天然气并分享由此获得的收益达成正式协议”。德国教授拉戈尼(Lagoni)主张,共同开发是建立在协议的基础上,对一块有争议海域的非生物资源进行开发为目的的国家间经济合作方式。日本学者三好正弘(MasahiroMiyoshi)强调,“共同
3、开发是临时性质的政府间安排,是一种以功利为目的共同勘探或开发的设计”。中国学者高之国博士指出,“共同开发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政府间的协议,其目的是为开发和分配尚未划界的领土争议重叠区的潜在自然资源,而共同行使在此区域内的主权和管辖权”。与此同时,各国政府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理解迥异,各自随意解读的空间较大。例如,越南认为共同开发的关键是各方同意在南海哪一个区块进行开发;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则试图以“南极模式”来代替共同开发,以维护其在南沙的既得利益,从而使中国放弃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正如印尼外交部无任所大使贾拉尔所指出的,有关国家有一种强烈的倾向,即共同开发不能在自己主张的海域
4、,只能在别人声称的海区,或在他的声称区之外。 2.“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只是划界前的一种临时性安排。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的规定,在达成划界协议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此外,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确认,大陆架划界可通过协议解决,或达不成协议时通过公平划分重叠区域,或通过共同开发的协议解决。可见,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际司法实践,都把“共同开发”看做是相关海域划界前的一种临时性安排。换言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领土
5、和海洋权益争端,而只是把有关争端无限期延长,甚至有可能为共同开发后的利益纷争留下隐患。因此,周边国家虽然有可能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表示赞成,但在实践中又心存疑虑,担心在未来有关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 (二)现实挑战 近些年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还面临严峻的现实挑战。 1.东海。早在1974年1月,日、韩两国政府就签订了关于共同开发邻近两国南部大陆架协定,在东海北部设立了面积为8.4万平方公里的共同开发区,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中国政府对此表示了强烈反对和抗议。近年来,中;日两国在东海共同开发区的设立和具体开发方式上分歧巨大。中方建议,在东海北部的大陆架争议区域
6、和钓鱼岛周边海域建立共同开发区;日本则提议,在其所称东海“中间线”包括该线西侧的“春晓”、“天外天”、“断桥”和“龙井”四个油气田在内的“广泛区域”进行共同开发。同时,日本以所谓“钓鱼岛是日本领土”为理由,不接受中方共同开发钓鱼岛周围海域的设想。2008年6月,中日双方虽然达成了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但对该共识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例如,2010年1月,日本外相就中方有迹象重新开始在“春晓”油田进行生产表示了强烈的不满,认为中方违反了两国首脑达成的共同开发的协议,并声称如果中国不遵守联合开发东海油气田的双边协定,日本将采取“某些”行动。中方表示,中国拥有开发“春晓”油田的主权,中方重视并坚持东海问题
7、原则共识的态度没有任何变化。此外,2010年9月,在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附近海域,还发生了中国渔船与日本巡逻船相撞事件。 2.南海。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南海周边国家不断侵占南海的中国岛屿。近年来,周边国家侵犯中国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权益的行为更是有增无减。例如,2009年3月5日,马来西亚总理飞赴弹丸礁和光星仔礁,慰问岛上守军,“宣示主权”;2009年3月11日,菲律宾总统签署了菲律宾领海基线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部分岛礁提出领土主权要求;2009年3月16日,文莱与马来西亚就划分南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达成一致,中国南沙群岛部分海域被两国私下瓜分;2009年4月
8、25日,越南公开“任命”所谓“黄沙县(中国西沙群岛)人民委员会主席”(相当于县长);2009年5月6日,越南和马来西亚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联合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文件,将包括中国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南部大片海域作为两国共同的外大陆架;2009年5月7日,越南又单独提交一份外大陆架划界文件,将包括中国西沙群岛在内的南海中部大片海域划为其外大陆架;2009年5月11日,文莱也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初步信息”,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海域划为其外大陆架。可见,南海周边国家表面上同意“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希望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而实际上南海现状却是“争议不断、我先开发”。 二、“搁置争议、
9、共同开发”原则陷入 困境的原因 自从1958年巴林与沙特阿拉伯签订关于波 斯湾大陆架划界协定,进行共同开发以来,国际社会已有20多个共同开发的案例。从这些有关共同开发的实践来看,促成共同开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中国倡导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之所以陷入困境,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意愿缺乏 “政治意愿是达成共同开发的关键因素。”共同开发作为一项政治色彩浓厚的国际合作行动,无论是共同开发之前的谈判、还是共同开发协议的实施及其后续行动等各个环节,都受到双方政治意愿强弱的影响。例如,在1981年的“冰岛与挪威关于扬马延岛海域共同开发案”中,两国之所以能达成协议且做出明显有利于冰岛的安
10、排,是因为挪威希望冰岛继续留在北约,并使之作为抗衡苏联的前哨。同样,2008年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达成,也与两国高层的频繁政治互动以及两国领导人相继进行的“破冰”、“融冰”、“迎春”和“暖春”之旅密切相关。然而,无论是在东海还是在南海海域,有关国家都缺乏共同开发的政治意愿。一方面,日本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其右派保守势力的不断增强,给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东海问题的解决蒙上了阴影;另一方面,中国与东盟各国虽然于2002年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但该宣言没有法律约束力,对相关国家在南海违反该宣言精神的行为缺乏惩罚机制。 (二)现实需要不强 “国际实践表明,共同开发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具有明显的功能性
11、特征。”。例如,1976年英国与挪威签订了联合开发协定关于开发弗里格油田和从油田向英国运送天然气的协定,就是为了使两国尽快获取北海的石油和天然气,以有效应对1973年以来的第一次全球性能源危机。因此,“国家急需油气资源等经济因素,会促使政府寻找办法先从开发上受益,而不至于使资源的开发利用由于有时甚至会影响国家关系的划界谈判而拖延”。正如美国夏威夷东西方研究中心研究共同开发问题的国际法专家瓦伦西亚(M.J.VNencia)和日本学者三好正弘(MasahiroMiyoshi)所分析的:“也许国家选择共同开发的最主要的理由是出于保护其油气矿藏的紧迫感或义务感,同时希望维护或加强与邻国的关系。”然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搁置 争议 共同开发 原则 困境 出路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15860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