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时代”的权利话语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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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时代”的权利话语探析人类生活的现时代,是人权观念普及、权利话语盛行、民众的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的时代,有学者恰当地称之为“权利时代”。生活在“权利时代”的当代人类,无论西方、东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崇尚和追求“权利时代”的共同价值观,这就是以人权为基础的自由、平等、民主等一系列权利概念所表达的现代价值观。就其根源而论,这套价值观无疑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文明的产物,如同市场经济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文明的产物一样。但是,正如温家宝同志指出的那样,“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中国特
2、色社会主义要搞市场经济;同样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必须确立起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等现代价值观,也就是要讲清楚、运用好“权利时代”的权利话语。在当代中国,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离开对一系列权利概念的科学阐释、正确理解和深入人心的宣传教育,是不可想象的。为此。首先要把握上述权利概念之产生和发展,弄清马克思主义对这些权利概念的科学态度。 一、“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权利概念的由来 人权(human rights)系指人之为人所享有的或应该享有的权利;自由、平等是人权的核心内容;现代民主是基于人权、保障人权的政治制度,而民主本身就是一项公民
3、权利。所以,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均属于权利概念的范畴,从根源说,它们均系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工业文明的产物。 民主概念和民主政治制度可以追溯到古希腊雅典时代。早在2500年前,古希腊雅典就实行过250多年的城邦直接民主制,其核心内容就是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民主政制的根本原则“多数决定”(majority decision)原则。雅典城邦领导人伯里克利(Pefikles)说过:“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负担公职优于他人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某一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的真正才能。”当然,雅典民主制是奴隶主贵族和自
4、由民的民主制,奴隶和异邦人是享受不到民主权利的,因为生活在古希腊奴隶制度下的人们,不可能具有“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观念。 但是,人权概念的历史渊源却同样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文明和古罗马文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提出的自然法学说认为存在着一种驾御万物的宇宙力量,人的行为必须符合自然法。古罗马的万国法也允许自然法的存在,并且规定,存在着某些超越于市民权利的、人人皆有的权利。到了中世纪,自然法学说与关于天赋权利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密切结合起来。然而,“在古代希腊罗马和中世纪,自然法学说讲的主要是人的义务,而不是人的权利。这些学说承认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的合法性,因而也许就排斥了今天人们所理解的人权的最核心的思
5、想自由与平等的思想。” 14、15世纪发轫于意大利、继而播及整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冲破了中世纪长达千年之久的神权统治和思想禁锢,恢复并超越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古希腊哲学观,大力张扬人的尊严和价值。针对中世纪神学禁欲主义以神为中心、以来世幸福为精神寄托、以禁欲主义为道德戒条的观点,以及竭力否定人的价值、蔑视人的存在、贬低人的现世生活的幸福倾向,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家们提出了以人为中心的思想,这些思想“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教会统治、争取自身自由和权利的有力思想武器”。文艺复兴运动的精神支柱和思想主题是人道主义(humanism,或译“人文主义”、“人本主义”)。随着宣扬人道、人文、人本的哲学思想
6、的发展,作为义务的自然法完成了向作为权利的自然法的转变,自由、平等被确认为人的天赋权利或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 1625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H.Grotius,15831645)发表法学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系统地阐述了人的一般权利。差不多同时代的理性主义哲学家斯宾诺沙(16321677),论证了自由、人权与民主的关系,认为国家的基础是个人的天赋权利和公民权,“在所有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紧密结合的政体”,“政治的真正目的是自由”。 英国从1215年的“大宪章”改革开始,其间经过近300年的宗教战争,终于发生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
7、翌年正式颁布权利法案。“这一切都证明,有一种观点愈来愈深入人心,即:一切人都赋有永恒的和不可割让的权利”。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在“光荣革命”前后发挥着思想领袖的作用。他在论述英国“光荣革命”的著作中指出,有一些毋需证明的自然权利归属于作为人类一分子的每一个人,其中首要的是生命权、自由权(不受专制统治的自由)和财产权。洛克政治哲学的基础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天赋人权;为了确保个人自由和人权,他在政府论中提出“分权说”,力主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的民主政治。作为17、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先驱者,洛克的学说开创了英国和欧洲大陆近代政治哲学的先河,鼓舞了法国启蒙思想
8、家和美国宪法的创制者,直接影响了此后问世的所有重要的人权文献。 在理性基础上高扬自由平等精神。是法国百科全书派启蒙思想家反对基督教神学和封建专制主义的重要武器。被称为启蒙运动的“思想泰斗”的伏尔泰(Voltaire,16941778)把争取自由看作启蒙运动的中心任务。他认为,一个社会要存在和发展,就必须遵循一些理性原则,除了自爱与博爱,最重要的理性原则是公正、平等和自由。在伏尔泰看来,自然法的本性总是倾向于公平正义的;人是生而平等的,一切享有各种天赋能力的人,都是平等的。他接受洛克的自由观,强调人生而自 由,只受自然法和符合自然法的法律的约束。“我反对你的意见,但是我坚决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
9、”这是伏尔泰捍卫言论自由的宝贵箴言。贫民出身的思想家卢梭(J.J.Rousseau,17121778)于1762年出版社会契约论,他声称“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所有这些自由、平等和权利的思想,成为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前奏,对当时法国的社会、政治和道德产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自由、平等、博爱”后来成了法国大革命的响亮口号。 1789年7月14日大革命胜利后,法国议会旋即于8月26日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宣言,同1776年颁布的美国独立宣言一脉相承又有所完善,二者同为表述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近代以
10、来人类价值观的代表作。在20世纪中,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先后给人类带来的劫难,两个“宣言”所规定的人权基本内容及其昭示的人类基本价值,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的人民和政府的认同。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开宗明义地把“人人固有之尊严及其平等不移之权利”视为“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之基础”,把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得免恐惧和贫困的自由宣示为“一般人民之最高企望”;该宣言规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人人在法律上悉属平等”,把以民主法治保障各项人权确定为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世界人权宣言的发布,标志着国际范围内人权运动的诞生。自此,人类的“权利时代”
11、或“权利话语时代”正式拉开了帷幕。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人权观念和权利话语在世界范围内日益普及,以确保自由、平等、人权之最大限度现实化为宗旨的民主政治,已经发展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诚如英国前首相邱吉尔所说:“民主不是好东西,但是,它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好的政治制度。” 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是如何看待权利概念的 以上概述的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权利概念的提出和论证,适应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历史需要,在人类历史上具有不可磨灭的进步意义。但是,从根本上说,它们是早期资本家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理论表达,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那么,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究竟是如何看
12、待上述权利概念的呢? 首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承认上述概念的历史必然性,充分肯定自由平等思想战胜封建专制主义、人权战胜中世纪神权的历史性胜利,正如恩格斯所说:“社会的经济进步一旦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扩大其范围。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与此同时,他们也尖锐地抨击上述概念在当时当地的阶级实质。恩格斯揭露说,资产阶级宣扬自由、平等、人权,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已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从未一般地拒绝上述概念本身。相反,他们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解释平等、自由、人权等概念,提出
13、了新的无产阶级人权观。他们反对抽象地谈论人权问题,而是把解决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问题同消灭一切剥削制度、消灭阶级本身联系起来,在社会主义运动中推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马克思的伟大胸襟始终装着“人类的彻底解放”,在他看来,“人权是人类解放的根本凭据。人们只有求助于人权,才能获得彻底的类的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宣布,“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社会理想,意味着每一个人的自由、平等、人权的充分实现。 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
14、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因此,正如当代美国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所说:“马克思的中心概念是自由,而且是黑格尔主义意义上的自由。黑格尔谈到他的自由思想时说,这种思想本身是人的现实性,它不是人之为人所具有的东西,而是人所是的东西”。 第三,在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甚至颠倒的社会现实面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反对无聊的伦理论辩和道德说教,强调在社会生活中要为工人阶级和“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 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待关系上说,自然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5、”。然而,这不过是两者的逻辑关系而已,或者说是权利与义务的应然关系;历史和现实却往往是与此背反的。正如恩格斯所深刻揭示的:“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很明显,这里的“一个阶级”就是历史上作为统治阶级的少数剥削者,而“另一个阶级”则是与之相对的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大多数劳动者和被剥削者。 面对现实生活中这种极端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马克
16、思极为赞赏雅克?珀歇对19世纪法国社会状况的批判:“人们跟我们大谈其对这个社会应尽的义务,对我们在这个社会中的权利却避而不谈,也不付诸实现。”这大概就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鄙弃资产者“荒谬可笑和卑鄙无耻的道德说教”的根本缘由吧! 那么,工人阶级该如何应对此类片面的义务性说教呢?那就是揭穿其欺骗本质,大声喊出自己的权利。1864年10月,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草拟的协会临时章程中写道:“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工人是享受不到什么人权和公民权的,尽管他们履行了百倍千倍的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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