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混业经营下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筹划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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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混业经营下增值税纳税申报及筹划问题探析2013年出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首次在税收上引入了混业经营概念,并规定了混业经营的税收处理原则。目前对“营改增”混业经营企业而言业务互相渗透、交叉、同时现行增值税税率档次过多导致经营销售额核算难,纳税难,本文就“营改增”混业经营所涉及的财税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探讨。 一、混业经营的概念与税务处理规定 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混业经营在现实中是比较普遍的。例如,某传媒公司销售报纸、图书(税率13%),并提供广告服务和会展服务(税率同
2、为6%),就是属于混业经营。笔者认为混业经营行为具有税种的同一性及税率或征收率的多样性。 混业经营行为的税务根据文件规定处理如下: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营改增”混业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及申报问题 对“营改增
3、”混业经营企业,按标准合理划分不同税目收入,对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设立收入分别开票,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以某纸媒行业为例说明如下:该公司主营报纸销售(税率13%)及提供广告服务项目(营改增项目税率6%)。企业对上述两项大类按业务分别设立收入明细分类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452.8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收入150万;主营业务收入报纸收入26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8万此时销项税可以分别不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26013%+1506%=42.8(万元) “营改增”后,由于混业经营企业存在“期
4、初留底挂账税额”的分摊计算问题,而且按照相关规定,为保证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准确划分,这种混业经营企业在“营改增”的月初账上原有的留抵税款,不能用“营改增”产生的销项税额抵扣,必须挂账。所以企业应设置科目,将“营改增”之前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期初留底挂帐税额科目中。具体核算中每月将采取比例分配的方式,逐步将前期留抵消化完毕。因此混业经营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数据的填写与其他纳税人有较大区别。 现举例说明混业经营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填列方法 (一)业务资料 例某传媒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事报纸销售并提供广告服务,属“营改增”混业经营企业,硬件销售增值税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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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 业经 增值税 纳税 申报 筹划 问题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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