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事件带给监所检察工作的思考.doc
《“躲猫猫”事件带给监所检察工作的思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躲猫猫”事件带给监所检察工作的思考.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躲猫猫”事件带给监所检察工作的思考 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一案,引起网络媒体激烈讨论,其死因调查结论经“一波三折”,最终由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公布了“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论。通过对这一事件进行认真反思,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有着深刻的启示。 一、“躲猫猫”事件背景 2009年2月8日,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在放风期间意外受伤,其入院后因“重度颅脑损伤”离奇身亡。2月13日,云南信息报一报道称晋宁县公安机关的解释是,当天李荞明是和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致死。该报道立即引起全国媒体的强烈反应,引
2、发广大网友强烈质疑。该事件也由此被称为“躲猫猫”事件。2月19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在网上发布公告,邀请网民和社会人士参与对“躲猫猫”事件的调查。2009年2月20日上午,包括8位网民在内的15人调查委员会前往晋宁县看守所实地调查,并于当晚完成调查报告,但报告并无实质性内容,同样受到质疑。2月24日,晋宁县政府网站遭黑客修改,网站首页充斥着几十行“俯卧撑、打酱油、躲猫猫,武林三大绝学!”的字样。昆明市公安局信息安全监察大队将该网站的服务器断开。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了“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检察
3、机关已立案侦查监管人员李东明、苏绍录涉嫌渎职犯罪行为,对该案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赵泽云因监督不力被免职。 二、“躲猫猫”事件引起的思考 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原因已水落石出,近期被网络媒体热烈讨论的“躲猫猫”事件也告一段落。检察机关对这一事件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却正在开始,“躲猫猫”事件虽然发生在看守所,但是,担负对看守所进行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也难咎其责。 一是负责初查的检察机关没有认真进行调查,查清李荞明非正常死亡原因,而是匆忙附合了当地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使检察机关也受到广大网民的责问,存在一定失职责任。而驻所检察室应当发现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现象,而没
4、有发现或者发现了监督不力,说明平时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未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二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发生此类非正常死亡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派员进行调查,但是,从媒体报道来看,此事件一开始,晋宁县检察院的上级检察机关还没有介入此事调查,直至网络舆论已经“炒作”起来,才由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直至有了公正客观的结论。 三是当地公安机关调查严重失实,检察机关调查情况又没有公开披露,说明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倾向较为突出,如何做到在现有法治框架内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认真研究。 四是驻所检察室保障机制上存在问题。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本来是一种外部的、专门的
5、法律监督,如果驻所检察人员不能与看守所在工作上保持一定距离,在办公条件、生活等方面完全脱离联系,就容易被“同化”,就难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甚至丧失法律监督的功能,就可能极大地损害司法公正和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的质疑。 长期以来,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将监所检察工作放到应有的地位给予高度重视,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人员少、素质差、办公条件依赖于看守所,没有必要的物质保障,派驻检察人员的数量、办公条件与担负的法律监督任务极不相称,使有些驻所检察室难以完成法律监督任务。 五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适当提高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通过一定的途径,按照一定的程序获得观察、了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情况,增加理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躲猫猫 事件 带给 检察工作 思考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15885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