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之战”的权力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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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基因之战”的权力分析近年来,转基因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成为最具争议的世界性话题之一。1986年,美国和法国政府分别同意在本国开辟抗除草剂烟草试验田,世界上第一批转基因作物开始出现1(4)。在最初的十年间,转基因作物的生产基本停留在田间试验阶段,约91%的试验田集中在北美、欧盟和亚洲的工业化国家里,而发展中国家的试验田非常之少1(7)。但1996年开始,转基因作物进入商业化,短短十二年间,全球商业化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就从280万公顷2(2)增长到2007年的1.143亿公顷3。在美国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程度遥遥领先于世界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在逐年加大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力度。到2007年止,全世界前
2、六名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大国就包括了阿根廷、巴西、印度和中国,而在全球23个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国家中,就有12个是发展中国家3。在转基因作物迅速商业化的同时,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巴西、墨西哥、印度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和东南亚国家里,发生了公众强烈抵制转基因作物及其商业化产品的行 动4(315-316)。 笔者将与转基因技术商业化有关的各种争论及对抗性行为称为“转基因之战”,“战争”的双方分别为该技术的推动方和反对方。推动方主要由生物技术公司和政府有关机构组成,反对方几乎由位于社会各阶层的成员组成,比如政府官员、科学家、非政府组织、商界人士、农民以及普通大众等。他们或各自为战,或结成
3、规模大小不同的群体,并采用多样方式来进行对抗。 在推动方和反对方的权力博弈中,生物技术公司因拥有大量资金而占据经济优势,而政府有关机构因拥有政策条例制定权而占据法律优势。面对这种情况,反对方并未退缩,而是在充分利用社会最基层权力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个体的、微观的、多元的局部斗争,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胜利,甚至迫使政府有关机构不得不重新制定或修改有关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的政策法规。本文将以双方各自采用的策略和措施为例,对“转基因之战”进行宏观和微观权力分析,并将重点运用福柯的谱系学方法来捕捉微观权力关系运作的细节,以证明微观权力在“转基因之战”中将起到最终决定性作用。 一、“转基因之战”的宏观权力分析
4、按照福柯提出的“权力理论中的经济主义”说法,“权力被视为权利,我们可以像商品一样拥有它,我们也可以把它的部分或整体(通过确认权利的合法的程序)进行移交和转让”,而这种转让“使政治权力或主权得以确立”。这种对权力进行的经济功能分析也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模式和法律学模式共同的特 征5(223-224)。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模式,权力取决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也就是说,谁拥有了生产资料或者说经济实力,谁就拥有了政治权和话语权。在“转基因之战”中,我们虽不能说生物技术公司和政府管理机构与成分复杂的反对方之间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二元关系,但是至少双方成员在经济实力上的差别是巨大的。除极少数大型连锁超市
5、或食品公司外,绝大多数个体反对者和非政府组织在经济能力上都无法与生物技术公司相匹敌。 经济利益往往将生物技术公司和政府紧紧联系在一起。一方面,生物技术公司或是结成工业同盟,通过政治公关方式来推广转基因技术的商业化,或是直接对政府官员行贿,从而取得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政府也通过各种经济手段来帮助生物技术公司推广转基因农业技术。此外,政治家们还相信该技术能够刺激国内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因此可以说,生物技术公司对政府管理机构的影响是如此之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左右后者制定相关政策条例。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生物技术公司的转基因产品往往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和较宽松的氛围下顺利通过商业化审批。而时
6、至今日,在美国和加拿大上市的转基因产品还能够享受“自愿性标识”的待遇该项政策能够使得那些不愿意购买转基因食物的消费者失去选择权(除非去购买昂贵的有机食物)从而实现从产到销的控制权。 按照法律学模式,权力是内在于某种制度和某种社会结构的,也就是说,位于某一体制或结构中的某一位置上就意味着拥有了某种法律权力。总体说来,现有的法律条文往往对生物技术公司的保护作用更大。生物技术公司均为其生产的转基因农业技术种子申请了专利权,这种法律权力除了能够对种子购买者的种植行为加以控制之外,更有可能扩大到那些从未种植过转基因作物的农民身上。比如说,生物技术公司经常派出一些调查员,到农民们的田地中进行采样,一旦发现
7、某块田地中出现含有自己公司所专属的转基因技术的农作物,就以违背专利权为由将田地拥有者告上法庭。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孟山都公司诉加拿大农民帕西?施麦哲(Percy Schmeiser)一案。施麦哲是一名在萨斯喀彻温省从事50多年耕种的农民,从未购买和种植过转基因作物。1997年8月,罗宾逊调查公司(Robinson Investigations)的韦恩?德比舍(Wayne Derbyshire)代表孟山都公司,未经施麦哲同意,擅自从其田边进行农作物采样。在这些被采集样本中发现含有转基因作物成分后,孟山都公司起诉了施麦哲11。虽然施麦哲充分引用证据证明,其田地中转基因作物的出现是因基因污染所致,但仍
8、旧在2001和2002年两次败诉,被判巨额罚款,最终当此案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之时,法院最终裁决,施麦哲仍旧违反了专利权,不过不再需要支付罚款12。 当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动方和反对方都能以法律作为武器,对自身进行保护。比方说,在美国,种植非转基因作物的农民们就曾将基因污染的始作俑者生物技术公司告上法庭,并成功地获取了赔偿。令人担忧的是,既算是打赢官司,那些曾经种植过转基因作物的土地也可能因基因污染而无法再用于种植非转基因作物,而专利权将继续对这些农民们加以控制。因此,除非法律本身予以修正,否则对于种植非转基因作物的农民而言,专利权将成为一颗定时炸弹。 在博弈过程中,推动方和反对方都将政治
9、权力和法律权力视为一种能够掌控、争夺或捍卫的“物”。在政治权力和法律权力争夺战中,既未在体制中占据一席之地也未占有足够生产资料的反对方明显处于劣势。对于反对方而言,这两大权力都是高高在上而难以掌握的。而马克思、恩格斯和马尔库塞所倡导和推动的,一次性地去结束现代社会弊端,实现人类社会理想的革命方式显然对于反对方并无太多的借鉴意义。在反对方中,一些激进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体成员试图采用破坏转基因作物试验田等方式来表示愤慨,但是往往面临的结果就是被投进监狱,相比之下,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倾向于参加各种不同规模的游行示威活动,而最终得到的只是在某地方报纸的新闻版面上占据一小块位置而已。 然而,在政治和法律上处
10、于劣势地位并不总是意味着失败。相反,既算是在转基因技术最为发达的北美,反对方都不愿默默无闻地接受失败,而且似乎影响力越来越大,甚至于能够成功地影响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决策。让我们看一为期十年,反对方成功阻止rBGH药物进入加拿大市场的例子。 第二,推动方指出,超市货架上的转基因食品都经过完全的安全测试,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23。反对方指出,该技术不但可能会使人出现过敏性反 应,而且可能会造成癌症24(150-157)。 第三,推动方强调,转基因作物能够“增加特定的食品的营养价值”25,因而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比方说,生物技术公司推出转基因维A大米,声称其能够解决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由于缺乏维生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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