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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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探讨100875 “飞车行抢”案件(也有的学者称之为“飞车抢夺”案件),是对行为人通过驾驶机动车辆抢取财物的刑事案件的通俗说法。其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辆(主要是摩托车),针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采取突然夺取然后快速逃离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近几年来,“飞车行抢”已经成为一种频繁发生的侵害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方式。这类案件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突发性,被害人一般来不及反抗,犯罪成功率高;二是高度危险性,行为人的行为往往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可能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严重扰乱社会治安;三是结伙性,为了保障抢夺行为顺利完成和事后迅速逃离现场,这类
2、案件通常会以两人以上结伙的形式出现。关于“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激烈的争议。本文从我国目前学界关于“飞车行抢”案件的争议出发,结合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探讨“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以期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关于“飞车行抢”案件定性问题的理论争议 关于“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理论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 其一,认为对于“飞车行抢”案件一般应定为抢夺罪(以下简称为抢夺说)。有的学者认为,飞车抢夺的对象是被害人的财物而不是被害人的人身,行为人不是故意针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因此,对“飞车行抢”案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只能以抢夺罪从重处
3、罚。 其二,认为对于“飞车行抢”案件应定为抢劫罪(以下简称抢劫说)。有的学者认为,“飞车抢物”行为虽然是将强力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不能说该强力没有对他人的人身发生作用,该行为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故应按抢劫罪予以认定。另有学者认为,飞车抢夺完全符合以“其他方法”抢劫的主要特征。论者指出,从客观方面看,“飞车抢夺”之所以会成为犯罪行为人屡试屡爽的手段,恰恰源自于被害人对“飞车抢夺”的无力反抗性或无法反抗性。“飞车抢夺”的行为人利用高速行驶的机动车作为工具,在实施“抢夺”的一瞬间,被害人通常来不及反应;而一旦“抢夺”,行为人将被害人的财物拉扯、攥握
4、到手,又会马上加大速度逃离现场,以免遭到反抗或追捕。更何况“飞车抢夺”所表现出的对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并没有跳出“人身强制”的范畴,即使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也至少可以认定为一种在“精神强制”上和“胁迫”相当的行为。从主观方面看,在“飞车抢夺”中,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在认识因素上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表现为对使用高速机动车辆作为作案工具以便抢夺、逃离有明确的认识;二是表现为对猛然抢夺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有清醒的认识。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计可能出现的伤亡后果,决意实施抢夺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其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有时甚至是希望的。还有的学者主张在刑法第
5、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之后增加“危险方法抢夺”这一规定,明确以危险的方法实施抢夺的行为同样属于准抢劫罪。具体可表述为:“以危险方法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从轻处罚。” 其三,认为对于“飞车行抢”案件一概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抢夺罪,都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定抢劫罪,符合抢夺罪构成要件的定抢夺罪(以下简称折中说)。在折中说的内部,关于如何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问题,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是否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为标准。如有的学者指出,飞车劫夺作为一种“抢夺”而又增加了“飞车”内容,与传统的抢夺有着重大的区别
6、,不应简单地归类在“抢夺”罪中。形式相似、类型相似的犯罪,其手段的更新、方法的变换,都可能造成侵害客体、对象的不同,引起主观罪过形式的变化、社会危害性的增减。所以,飞车劫夺中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客观上采用了“飞车”这一危险手段(存在危险性),主观上明知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而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有非法当场占有财物的目的,应定抢劫罪,但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轻伤害的,应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主张以是否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为标准,认为对飞车夺财行为,应当根据抢夺时机动车的速度、被抢者所处的位置、财物与人身的依附程度、当时的客观环境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客观上含有危害人身安
7、全的危险性,那么不论已经造成或尚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均应以抢劫罪论处;反之,如果行为中不含有这种危险性,那么即使造成了危害人身的严重后果,也不应定抢劫罪。 二、司法解释对于“飞车行抢”案件定性问题的态度 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1款第(4)项将“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规定为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节。解释第5条又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解释的上述规定,“飞车行抢”案件实际上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8、一是驾驶车辆抢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没有出现重伤、死亡等后果,或者只是由于过失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的,依照抢夺罪从重处罚。二是驾驶车辆抢夺财物,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于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同时成立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论处;如果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人民法院对“飞车行抢”案件定性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2005年6 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规定:对于
9、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由此可见,意见对于“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采取了折中说的立场,即对于“飞车行抢”案件既不是一概定抢夺罪,也不是一概定抢劫罪,而是以定抢夺罪为原则,以定抢劫罪为例外。不难看出,在“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问题上,2005年6
10、月8日的意见与2002年7月16日的解释相比,有明显的进步。 三、对“飞车行抢”案件定性问题的分析 其一,对理论争议的评析。关于“飞车行抢”案件的定性,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笔者赞成这样的观点:飞车行抢案件的案件事实常常是十分复杂的,对飞车行抢行为,一律认定为抢夺罪或抢劫罪,或者单纯以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来定究竟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都是不准确的。对“飞车行抢”案件定性的争论焦点是在抢劫罪和抢夺罪之间展开的。因此,对于抢劫罪和抢夺罪的法律特征及其区别和联系应予以准确把握。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般认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
11、财物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其他方法”的界定,理论界一般依据“相当性”原则进行判定,即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应当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与暴力、胁迫相当的,足以使被害人不敢或者不能抗拒从而交出财物或者听任行为人拿走财物的方法。(3)犯罪主体只能是一般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为年满14周岁。(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
12、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4)在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欲对两罪进行准确区分,有必要对抢劫罪中的暴力和抢夺罪中的“力”进行界定。在外国刑法中,“暴力”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最广义上的暴力。它包括非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其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二是广义上的暴力。这是专指对人非法行使有形的力量,但并不以直接加诸人的身体为必要条件,即使加诸于物的有形力量给人的身体以物理上的强烈影响,也可以认为是暴力。三是狭义上的暴力。这是指非法地对于人的身体施加的暴力。四是最狭义的暴力。这是指对人
13、在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这样的程度上所使用的非法的有形力量。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中的暴力属于第四种意义上的暴力。也就是说,抢劫罪中的暴力有下限的要求,即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而抢夺罪中的“力”不属于暴力。如有的学者将抢夺财物时使用的“力”称为“强力”。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两罪的区别: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种单一客体。其次,犯罪的客观要件有所不同。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力作用的对象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作用于被害人本身,而抢夺罪中的“力”施加于被害人的财物,并没有指向被害人的人身。这是两罪在行为方式
14、上的关键区别。二是“力”与“暴力”在程度上有区别。尽管行为人都是为了获取财物,但是在抢夺罪中,行为人使用的“力”作用于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直接获取财物,而在抢劫罪中,行为人使用暴力是为了排除财物持有人的反抗,使其不能或者不敢反抗,从而取得财物。也就是说,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三是行为的特征不同。抢劫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复合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也即暴力、胁迫等人身强制行为与劫财行为之间存在方法与目的的关系。而抢夺罪的行为是单一行为。第三,犯罪主体要件不同。构成抢劫罪的年龄要求是已满14周岁;而构成抢夺罪的年龄要求是已满16周岁。第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的主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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