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义务与责任的新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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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义务与责任的新变化一、现行的国际海运公约 在各种运输方式中,海上货物运输占据着主要比重。众所周知,由于海运风险巨大,海运承运人的利益自始以来就受到特殊保护。从目前生效的调整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来看,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在调整船货双方利益方面更倾向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海牙规则是当前国际社会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海运公约。在海牙规则中还存在着许多在其他法律部门中没有或极少见到的有利于保护承运人利益的制度设计,比如航海过失免责,火灾免责,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以及短时效等。这与立法时的特殊时代背景是息息相关的,显得过于保护承运人,早已失去了平衡。汉堡规则虽然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但由于缔约
2、国基本上是发展中国家,甚至有一些是非洲内陆国家,占全球外贸船舶吨位数90%的国家都未承认该规则,因此对于整个国际社会来说,其使用范围并不广泛,在国际海运中并无太大的影响。 当今世界,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不断提高,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再加上保险制度的日趋成熟,使得承运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大大增强。新的发展形势迫切要求产生新的国际公约。最新通过的鹿特丹规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从其条文内容来看,与现行的几部海运公约相比,对于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的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规定。这是鹿特丹规则与其他几部海运公约的根本不同之处。对于承运人义务与责任的新变革,将使船货双方的利益在新的历史条
3、件下达到一个新的平衡。1 二、新变革的表现 (一)延长了承运人履行适航义务的期间。鹿特丹规则将承运人履行适航义务的时间规定为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由此扩展了履行适航义务的期间,这对传统适航义务是一个很大的修正。在航运实践中,随着船舶的大型化、专业化发展,船舶适航的安全检测更趋复杂,承运人在船舶海上航行期间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或者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非易事,这对于承运人管理船舶的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无疑加重了承运人的负担。 (二)扩展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未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只是规定货物运输期间为装货到卸货,即“钩到钩”;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为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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