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制度建设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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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制度建设探讨当前,我国规模化、专业化的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人员管理机制建设仍在雏形阶段。建立在充分尊重不动产权利人意愿的基础上,应逐步指引不动产权利人选择专业化的登记服务代理机构办理其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进而逐步形成更为良性的市场化服务体制。为此,可以从明确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执业范围、统一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管理、整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质管理、明确不动产登记行业协会管理职能四个方面着手探讨对涵盖土地、房屋、林业、农业等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制度的建设。 一、明确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执业范围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文件精神,整合“房屋、林地、草原、土地等登记职责”
2、,将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的执业范围扩展至包含房屋、林地、草原、土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事项。在保留原有房屋经纪人的基础上,要求其中从事登记代理的中介人员必须持有不动产登记人员资格证书。为确保与国家机构改革方向一致,必须将登记代理人的执业范围扩展至全部不动产登记服务范围以内。 因此,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都必须有明确的具体执业范围:1、收集整理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2、委托办理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登记申请、界址等权籍调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服务;3、配合土地及地上
3、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动产权利人办理权属纠纷相关手续;4、提供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咨询服务;5、依法依规查询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资料;6、提供与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草原等不动产代理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 二、统一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管理 目前,国土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关仍然存在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考试制度,同样,住建部门也存在房屋登记官制度。该两项制度都是针对就职于登记部门从事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所设,均要求具备一定的土地、房屋登记知识及民商法相关法律知识,其考试内容类似于现行的登记代理人考试制度。 ?S着现有不动产登记内容的不断丰富,对于专业的登记代理
4、人也应相对提高有关知识要求,特别是针对以前单一化的业务考试例如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的选拔制度要综合现行不动产登记等全方位的知识进行考核。目前,我国现行法律领域正在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三合一的司法考试,不动产登记考试也可以此借鉴,对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人员进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考试合格人员报请当地考试院核发考试合格证书,并向所辖市、县申请登记备案,同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明。借鉴司法考试的管理经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将从事登记的工作人员资格和登记代理人资格进行整合、统一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机制相衔接
5、,统一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管理,从而为建立成熟稳定的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制度奠定基础。 三、整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资质管理 目前,我国土地的登记代理人资格虽然取消了行政许可和准入认定,但还是保留了水平评价,通过全国统考形式,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不仅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登记代理中介是否具备代理实力的主要依据。目前,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与土地估价师负责职业资格的后续监管工作。 通过明确不动产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不动产登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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