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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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谈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 “实际上,目前对什么是校园暴力,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和一个统一的说法。”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介绍道。他认为一般来说,学生在校期间,遭受到校园内或者校园外的暴力侵害,都可以称为校园暴力侵害,比如学生对学生的侵害、教育工作者对学生的侵害、社会其他人员对学生的侵害,“但暴力侵害到什么程度,不好掌握,有些比如是精神上的伤害,一时也没办法显示出来。” 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校园暴力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校园暴力是发生在校园内的,由教师、同学或者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
2、或主要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所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侵害行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鹏腾认为所谓校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校园为背景实施的暴力攻击行为。 目前校园暴力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校外不法势力对在校学生实施暴力,二是学生间相互实施暴力,三是师生间实施暴力。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
3、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2.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3.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学生送往医院,并通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这属于学校没有履行保护义务;如教师发现学生携带匕首等危险品进入学校等不当行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在上述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自2008年7月21日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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