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的合作金融体系分析.doc
《中亚五国的合作金融体系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亚五国的合作金融体系分析.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中亚五国的合作金融体系分析中亚五国的合作金融组织主要包括信用社、互助保险公司和住房建设合作社,这些机构的设立基于不同的法律约束从设立条件、业务范围、法人治理、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文章从监管的角度对合作金融组织的设立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梳理,希望为我国行管机构的建立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一、信用社 由于中亚五国的有关信用社的法律规定的有关信用社的法律问题基本相似,因此这些国家法律规定的信用社运作机制和监管基本相同。 (一)设立条件 中亚五国法律规定的信用社设立的条件包括设立人、信用社的章程、信用社的名称和信用社的资本。虽然中亚五国的法律都规定,信用社基于共同的职业或者地域设立,但是在信用社设
2、立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数方面略有不同。 吉尔吉斯斯坦规定信用社由10个以上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然人居民组建,他们是:职业相近或者有共同的雇主;居住在一个或者几个相邻的居民点或者同一地区。塔吉克斯坦规定信用社由不少于10个自然人设立且设立人应当为职业相近或者有共同的雇主和居住在一个或者几个相邻的居民点或者同一地区的人员。土库曼斯坦规定信用社的设立人为土库曼斯坦公民且不少于11人发起成立。 中亚五国的法律都规定章程是信用社活动的依据,在加入信用社时社员必须承担批准和履行信用社章程的义务。 (二)从事的业务范围 中亚五国的法律都规定信用社只能向其社员提供服务,但是各国规定的信用社提供的服务的范围差别很大。
3、哈萨克斯坦信用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信用社向自己的社员提供下列本币业务:汇款业务;借款业务;接受社员的支付凭证;开立和承兑信用证;保险箱业务;从事金融租赁业务;开立和管理社员的银行账户;出具保函和提供担保;保利业务;出纳业务。信用社还有权取得与使用其自有财产有关的收入和从事投资活动。 吉尔吉斯共和国信用社法第四条的规定,该国的信用社应当取得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许可证并有权从事下列活动:通过社员购买储蓄份额吸收其资金;依照有偿、定期和偿还的条件向信用社社员提供贷款。 塔吉克斯坦信用社法的规定,该国信用社有权从事的业务包括贷款和闲置资金的投资。信用社只能向其社员提供贷款。贷款可以是有担保的和无担
4、保的。信用社向其社员发放的贷款总金额资料由信用社监事会定期检查和依法审计并告知信用社社员。信用社用于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物、家具和设备)不得超过信用社章程规定的数额。 土库曼斯坦信用社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信用社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的许可证依照有期、偿还性和有偿性的条件根据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批准的非银行信贷机构规定的清单向其社员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三)治理结构 在信用社的治理结构方面中亚五国的法律规定略有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信用社是否设监事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信用社的管理机关包括:信用社全体社员大会、董事会、贷款委员会和监事会。 (四)信用社的监管 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亚 合作 金融体系 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15937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