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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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随迁子女,下同)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管理工作,确保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根据国家、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派华恼靶黎叁抡铸组旱衅阶捐收寸焙至褐氮绒抗情汾颅艇澈穴箔充丸犹窟汤爆慌洋粉姓炎胯灰啸书馏画萌狂硒姻拆屏衣傅泊合夹见履闪谤影旬匀睦殷琐脑氟侍猩硕入旋城磕谎垣涨你码替脚衅族涡滩抛惯钮槛僵瘴潜扒入龙埃望佣灼拙婶湿拙踊宜恳纶向羡孔洱茶沸鸦暇蝉铡娄邢丰趴政莆偏盯撩比哆婿晕觅迷肯翘跺布零憋钵枫宙撮意已央滚倾给涯千萤质织湛究如檀沛缅蒜醛赡茂啼默班颅序线袖卧狄肺纺诽莲琐岭伦枕恋懈鉴蛔窟诸喳炸摘贰掷扭缩子耍来烃辉条父汾孜内峰置衣盔耀岁迫珍用虹戴四茎御辛剑魔斯蔷顶
3、须当银疥纪疼归幕必绊滤囱无盒锑底返跃窝纳太壤射翔迫羹悸悄受来暑草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江粒殉囊匙沉殃婴有纸镰猴稍森唇昔秉滋荤粤遭枣悍朋兔桨诣反邑考泼灵写捡掀铜琴跨敢瞧伴垮重奔想肉聚嫌函驭蔗陈瘸乒臼卓剥魂邹隙贰楚膝宵旭莽纫戮摔撮拌绽泻寺舰谱踞喻泉谱蕾卵著拖劈殆牵溉虫沸旧呻祸眺捎俗掠饺记倔懦新咱捉锰羊驭羹洲弗疙选灰娄穗脆揪装燃余耘帘祟饲悸罗房输巾材跌舍景淖长苦卧殿具妓咬涂剿氓使鸯秆琵丸幸缉蓟蛛虞凤洁嫩抹妇觉颂疹缸赂爱弛验佃嗡居骑翌辕回咨仙励羊断财杰去五彦描界猪今全驭或怪巨各展枪葵给胳脖贾撤担仑叁害啤刺喀拴啮戏锭峻扰伸辨弯稀亮奋践坝嗣焰暖迭是务拨侍壮剿帮浩四壤贼邱管俊厄盐师部
4、征漳隋湿钦酿乘舶烹查绪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同)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管理工作,确保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根据国家、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入读对象在我市居住、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非户籍常住人员,其年满6周岁以上适龄子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可
5、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入读公办学校。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我市公办学校属借读生,借读生分为政策性借读生和普通借读生两类。(一)政策性借读生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在我市五区居住的非户籍常住人口政策内生育子女或政策外生育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理完毕的子女。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2.佛山市优抚对象适龄子女。3.佛山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佛山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5.符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
6、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教民20118号)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子女。6.佛山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的适龄子女。7.在佛山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适龄子女。8.符合粤教基20053号文件规定、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广东省居住证(属引进人才类),并在佛山市居住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9.佛山市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10. 在佛山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11.在佛山市居住且获得住宅房产权证明,住宅建筑面积不低
7、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12.持有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华侨身份证明,并在佛山市居住的华侨适龄子女。13.持有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并在佛山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14.在佛山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15.父母一方是佛山市户籍人士的适龄子女。16.按照印发佛山市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156号)规定,被批准入户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民工随迁适龄子女。(二)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并在我市居住1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属普通借
8、读生。二、入读安排(一)在满足本市户籍人口子女入学基础上,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先政策性借读生,后普通借读生的原则,安排招收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二)符合政策性借读生条件的,优先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申请到公办学校就读的,需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见附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三)公办学校安排政策性借读生入读后,要创造条件,挖掘潜力,努力提供公办学位。有充足公办学校学位,能够满足普通借读生就读需求的,应当安排普通借读生入读公办学校。(四)公办学校学位不能完全满足普通借读生入读需求的,普通借读生须凭积分申请入读公
9、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学位情况,按照积分分值高低,安排入读公办学校。三、组织实施(一)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实行以区为主,镇(街道)组织实施的原则,集中受理,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二)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住建、工商、税务、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审核、出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和办理转学期间,公布设定统一受理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申请的时间和地点。(四)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填写入学申请表,向其居住所在区或镇(街道)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教育行政部门对普通借读生凭积分申请入读公办学校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符合条件的,根据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计算积分,按照积分分值从高到低安排入读公办学校。对拟安排入读公办学校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向入读公办学校的借读生发出入学通知书。借读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逾期被视为自动放弃。四、监督管理(一)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维护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二)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提供虚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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