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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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买受人(买方):_?出卖人(卖方):_?签订地点:_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概况?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2价格:(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序号
2、标的名称规格生产商标计量数量单价金额通用名商品名企业单位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可另接)二、质量标准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3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三、有效期限1卖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2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四、包装标准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
3、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3特殊要求:_。五、配送1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2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六、伴随服务如果卖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在报价时注明,并作如下约定:_七、双方的义务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2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卖方承担。3买方应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其他品牌的药
4、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种。4买方应完成本合同的药品采购量。5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八、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天(不得少于一季),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履行期满前十天,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续约的新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与本合同相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九、结算方式及期限1双方约定通过下列第_种方式结算。(1)转帐支票(2)代记凭证(3)电汇(4)汇票(5)其他2结算期限_。十、违约责任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包括质量、价格、
5、服务等),买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卖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即可终止本合同。2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未完成药品采购量等),卖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买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拖延药品货款的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卖方即可终止本合同。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十二、合同效力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十三、附则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包括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招标周期(即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始,至下一轮招标结果通知发布之日止)。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买方(盖章):_卖方(盖章):_地址:_地址:_法定代表人: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委托代理人:_电话:_电话:_邮编:_邮编: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帐号:_帐号: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甲方:_乙方:_丙方:_丁方:_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_(下称公司)事宜,
7、达成如下协议: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1、公司名称:_2、经营范围:_3、注册资本:_4、法定地址:_5、法定代表人:_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甲方以_作为出资,出资额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乙方以_作为出资,出资额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丙方以_作为出资,出资额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丁方以_作为出资,出资额_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三、其它约定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3、
8、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4、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丙方(盖章):_丁方(盖章):_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合同 目录 金融类合同参考文书 )总则 )资本 )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业务 )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技术训练 )确立银行设
9、施 )利润 )财务会计与审计 )税务 )保险 )银行职员 )审批及注册 )合同有效期 )终止与清算 )不可抗力 )保密及其他 )调解和仲裁 )合同文字 )法定通讯地址 )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
10、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11、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
12、出资。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以现金元投资; ()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内容包括。 ()和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
13、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原方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要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
14、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刊载明下列事项:名称银行,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
15、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
16、派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银行章程的修改。 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nbs
17、p;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
18、别会议。董事会会议在设于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过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和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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