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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乡镇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市教体局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镇学籍管理工作,杜绝学生乱转学现象,有效地控制学生流失,提高学生在校巩固率,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做以下规定: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校要成立学籍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学籍管理员任副组长,级部主任、班主任等有关人员为组员。学籍管理员要挑选熟悉学生情况、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同志担任。二、做好新生建档工作。学年初,各校必须按镇教办要求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不得漏建、重建,不得出现“黑学生”现象。三、强化学籍档案管理。学生信息卡由教办统一保管,学籍卡和中学生
2、登记表等档案暂由学校妥善保管。每学期末学籍管理员将学籍档案分发到班级,由各班主任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操行评语公正、准确地记入档案,然后由学籍管理员收集存放。保证做到有案必备、有案必清,无残缺丢失现象。档案保管质量和填写质量将纳入镇教办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考评内容。四、规范转入转出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一把手主管学籍工作制度,把住学生出入关,对各种转学手续要严格审查,凡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予办理。具体规定如下:1、本镇范围内原则上不准转学,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学生家长要持转出学校证明和接收学校证明到教办办理转学手续。若未经转出方同意,私自接收学生,则追究接收方校长责任。2、因父母工作调
3、动、家庭住址或户口变迁等跨县市、乡镇转学者,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1)学生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2)持转出学校的证明,到转入地(县市或乡镇)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证明;(3)持转出证明和转入证明到镇教办办理转学手续;(4)持镇教办的转出证明和转入地的转入证明到市教体局基教科办理转学手续;(5)然后将转入证明和转出证明存根交回镇教办。3、外地转入本镇的学生,需持接收学校的证明到镇教办申请出具同意转入证明,入学时持转出地学籍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和学籍档案(本市内含学生信息卡)到镇教办办理入学手续。任何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外地学生。4、因病需休学治疗者,小学生持镇级以上医院、中学生持
4、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到镇教办办理休学手续。5、复学学生的学籍不得直接建在档内,应上报教办办理复学手续;对辍学生返校的要欢迎和支持,并及时上报教办恢复学籍。五、实行学生流动情况月报制度。各校均要建立学生流动情况档案,学生流动原因,学籍管理员必须清楚。每月23号至25号由学籍管理员填报当月学生流动情况,转入 、转出、休学、流失要注明原因,对瞒报、漏报的学籍管理员通报批评。六、控制学生流失情况与教学成绩挂钩。统考成绩参评人数的计算以原始建档人数为基数,减去转出休学死亡人数,加上转入人数即为该次考试参评人数。七、学生巩固率与学校工作、校长政绩挂钩。小学巩固率达到百分之百,中学巩固率达到百分之九十
5、九。小学年辍学率超过千分之一,中学年辍学率超过百分之二,则在年终工作评估中按权重扣除相应的分数,小学年辍学率超过千分之二、中学年辍学率超过百分之三的,则校长要向教办递交书面检查,取消学校和校长该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八、强化督导检查。控制学生流失是学籍管理的重点、难点,镇教办将不定期对各校的制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学校不得挤压、歧视、体罚学生,更不得挖空心思迫使差生退学,确保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九、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各校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本规定,确保我镇学籍管理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年终,镇教办对学籍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教学运行与调度安排1、完成教务处交给的各
6、项工作2、合理组织各项教学工作,落实教学计划3、掌握全体教师的授课任务,协调办理教师临时调停课4、组织每周工作例会,明确工作内容与要求5、做好教学工作的工作记录、数据留档和教学信息反馈6、教学检查及质量控制7、督促和鼓励教师开展科研、教研工作二、考务管理1.负责安排学生各类课程考试的监考2.负责系管课程试题、试卷的收集、保管、保密等存档工作3.负责各类课程考试的组织安排,确定主考人员4.负责考场秩序,按学校规定认定各类考试中的违纪、作弊等现象,并上报教务处5.负责学生的延期考试、旷考等的确认、审批,并于考前报教务处备案三、成绩管理1.协助教师完成所开各类课程的成绩微机登录2.负责将学生成绩单送
7、报教务科备案3.负责全院学生成绩查询(登记)工作,协助教师办理更改手续四、教材管理1.协助学校教材科办理教材预定和教师用书领回等事宜2.按照学校规定负责各类教材建设的汇总上报工作五、工作量计算1.负责本部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公示、上报基础科学部2018年10月 为推动基础科学部科学研究的深入开展,保证各项目课题研究的顺利申请、进行并产生高质量的成果,提高我部教职工的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研究的实效性,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和提高师资水平的积极作用,特制定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范围与原则第一条 科研、教研项目包括:1、 国家各级(指国家级、国家部委、省级、厅局级等)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8、;2、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3、经学院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科研、教研项目。第二条 国家各级科研、教研项目,按立项单位的原则、程序办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基础部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二、项目管理第一条 本部鼓励并支持教师及有关人员承担校内外科研、教研项目、产出科研、教研成果,这是本部建设与发展的首要任务。在积极支持研究人员从校内外有关部门承揽重要的研究、教研课题的同时,本部尤其重视省、国家项目的课题研究。第二条 本部研究人员申报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均应遵守国家、学校和本部有关的科研管理规定,接受有关科研管理部门
9、的管理和指导。第三条 各类项目课题申报者必须事先准备好相关课题申报所需要的所有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或粘贴好相应的表格,整理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第四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进行教研和科研工作,并为其创造必要条件,对经基础科学部审核具备省级及省级以上教研、科研立项条件的教师的正常申报费用由基础科学部负责。第五条 各类项目课题申报成功,需要报送基础科学部一份申请书以备案。第六条 本部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凡本部研究人员所承担的各类各级项目,其课题负责人均应按照规定保证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延缓的申请第七条 各项目负责人
10、应了解、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接受本部科研管理检查。第八条 各项目课题承担者如期完成项目后,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结项材料和课题成果,作为鉴定之用。第九条 各项目课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执行相关科研、教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规定第十条 各项目结项后必须向本部科研管理人员提供课题立项、中期检查、项目总结报告、成果名录、成果鉴定等材料,作为科研档案管理之用。科研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科研档案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三、 学术行为规范第一条 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第二条 教师和科研
11、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1、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 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3、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4、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
12、、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5、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6、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宣传教育有纪律”的原则,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对于正在讨论中,尚不成熟、不宜公开的学术观点不在公开场合进行宣传,不在课堂上进行宣讲等。7、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第三条 教师
13、和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行为:1、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2、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3、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4、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本人同意或违背本人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5、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6、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 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7、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多投而导致的一稿多用、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纵容学术违规现象等。第四条 基础科学部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行为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教师学术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2、 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和考核评估之前,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行为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3、 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基础科学部XX.5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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