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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公司司机管理制度 1、司机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服从领导,听从分配。2、司机在入职时必须交一定的风险担保金或有当地人员担保,如果没有能力交风险担保金,必须扣押前两个月50%的工资作为交予公司的风险担保金。风险保证金在年底给予退还。3、司机随车辆出入必须在行政部有关负责人处领取车辆放行单,并按规定填好车辆放行单,然后保安根据出车原因进行检查,检查无误给予放行。4、司机在上班时间内必须在门卫室或办公室待命,以便听从公司的出车安排。5、必须熟知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接受交通检查,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否则因违章行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机个人负责。6、司机应熟知所驾使
2、车辆的性能,对车辆应按月进行两次检查和一级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因检查失误,出现事故,后果由司机负责。7、车辆需要维修时,要先和领导打好招呼,经同意后方可修理。如果实行零件拆旧换新,应在指定点维修站修理,签单时应写清配件名称、价格、功用、修理工签字,再带回凭证单到财务挂帐,无特殊情况,未经领导批准,不准私自修车。8、未经领导同意,不准私自出车或外借他人,不许拉私活、带客,不许酒后驾车,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司机本人负责。9、开车精力集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许超速行驶,不许强行超车,野蛮行车,尽量减少损耗,减少油耗。10、出车要填好行车记录,节约用油,如有发现虚报油票、燃油外漏现象,扣发当月
3、工资。11、妥善保管好随车工具和各种证件,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如有丢失由司机照价赔偿和补办,因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12、 司机应每周两次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引擎的清洁);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应立即检修;下班后,将车辆开进厂区保管,锁好开车和货厢的门;车辆停驶后,有空闲时间,司机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13、司机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领导反映。14、司机每月电话费用补贴(100)元,根据开机率和出车率来处罚和奖
4、励,为此司机应每天24小时开机,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呼叫,应尽快回复。如不开机者一次扣罚20元;如果在每月上班时间内不开机五次不补贴电话费。如果经公司多次联系不接电话者每次扣罚30元;多次不接电话者不发年终奖励。15、司机如果不服从相关领导管理,每次罚款20元,如果三次不服从相关领导管理除扣发60元外并给予辞退。16、如果司机在送货物期间丢失货物、开回的单据数量不对、没有注明付款方式、发生送错现象等;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而且还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辞退。17、如果司机在出车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未有人员伤亡,只造成车辆损坏的,司机应负责一切损失和责任(包括公
5、司车辆维修费用)。有人员伤亡的,应根据相关法律裁定来划分责任和承担相关费用。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承担责任。18、如果司机利用自己出车之便偷盗公司物品、弄虚作假、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的损失,并扣发一个月工作给予辞退。19、司机晚上必须服从加班,晚上10点前下班第二天早上照常8:00上班;晚上22:00以后班的,第二天上午10:00钟上班。20、车辆加油必须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派专人和司机一起加油;严止私自加油。21、司机出车在外必须以工作为重,不得在外面办自己的私事或消极怠工,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如果一个月内有三次怠工现象给予辞退。22、对于工作勤奋
6、,遵守制度,表现突出,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送货未出差错的,年终给予奖励(3000)元。 为了全面加强我系学生党支部建设,监督全体党员“内提素质,外树形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开创严谨、活泼的生活氛围,特制订本制度:一、每月过一次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全体党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准迟到、缺席,请假者必须提前向支委员处说明请假原因。二、到外地实习的党员,必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三、党员如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任务,即认为是自行脱党。四、如有迟交党费、组织生活缺席、不积极完成支部交给的任务情况之
7、一者,则取消其评优资格。五、党支部应以思想政治工作为核心积极开展一系列思想积极、内容生动的活动。支委会要定期总结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争取做到形式多样,效果显著,杜绝流于形式。六、每一位党员在参加组织生活或民主生活会时以对组织负责的态度 ,对以讨论的问题要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七、支委会成员要认真准备每次组织生活的内容,严格考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8、。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第三章保健措施第七条月经期保健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
9、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第九条孕前保健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的作业。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
10、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第十条孕期保健1自确立妊娠之日起,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进行血压、体重、血、尿常规等基础检查。对接触铅、汞的孕妇,应进行尿中铅、汞含量的测定。2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孕期保健和营养指导。3推广孕妇家庭自我监护,系统观察胎动、胎心、宫底高度及体重等。4实行高危孕妇专案管理,无诊疗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转院就诊,并配合上级医疗和保健机构严密观察和监护。5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
11、休息室。妊娠满7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6妊娠女职工不应加班加点,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7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8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9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第十一条产后保健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第十二条哺乳期保
12、健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条十三条更年期保健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
13、作。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第十五条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凡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第二十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发布部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女联合会 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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