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改善民生-XX年时事学习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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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关注民生改善民生-XX年时事学习体会 关注民生 改善民生-XX年时事学习体会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用非常大的篇幅介绍了今年政府大力改善民生问题的措施,涉及到教育、医疗、住房、环保、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方面面,其主旨就是要下大力气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学是民生之基,就医是民生之急,社会保障是民生之盾。民生问题不仅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影响到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是我们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民生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
2、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要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幸福指数,把发展的目的真正体现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解决民生问题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解决利益平衡和利益兼顾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改善民生问题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只有不断地改善民生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不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社会就不可能和谐。 解决民生问题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要求。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带领广大人民实现他们的利益。能不
3、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能不能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要检验。 “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只要始终关注民生、不断改善民生,就能凝聚民心、集中民智、发挥民力,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
4、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5、。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
6、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
7、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为今后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今后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
8、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能与各位交流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心得,我感到很荣幸。我今天的发言分两个部分:一是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二是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
9、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
10、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XX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后由于立法
11、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XX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XX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XX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
12、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
13、判断。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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