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立学习型党建学习心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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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加强建立学习型党建学习心得 学习是一个人获取知识、提高素质、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是一个社会保持生机活力、实现发展进步的重要条件,是一个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履行执政使命、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保障。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学习,提出要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强调要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我们应深刻认识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的重大意义,并以学习型政党建设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 建设学习型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教育模式的深刻变革。一方面,建设学习型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是物质的丰富和人民生活的富裕
2、,更重要的是人的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这就需要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比较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开展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与机会,使人们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另一方面,建设学习型社会是教育模式的深刻变革。建设学习型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优化整合教育资源,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使社会成员在各个年龄阶段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自主学习的条件。这必将推动教育模式的深刻变革:一是改变教师是唯一权威、课本是唯一知识来源的局面,把学习从专门的教育机构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二是改变“学龄学习”的传统观念,实现从阶段性学习到全程性学习的转变;三是改变传统的
3、知识传授方式,形成网络化、一体化的教育体系和开放、互动的学习机制。建设学习型政党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永葆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客观需要。我们党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是对学习型组织这一现代管理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意义十分重大。首先,这是我们党永葆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国内外形势面前,只有联系实际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学习,我们党才能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次,这是我们党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关键环节。一个政党的学习能力,不仅是执政能力的体现,而且是提高执政能力的源泉。建设学习型政党,可以为党的建设带来知识、理念
4、、思路、方法与机制等各个方面的创新,从而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再次,这是我们党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发展的关键期、矛盾的凸显期。随着党所处历史方位的变化,党所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必定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注意加强学习,就难以有效应对各种考验,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好学习型政党建设对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学习型组织是学习型社会的基础,学习型社会建设离不开各种组织的“学习化”。建设学习型社会,需要通过建设学习型政党来引导和推动。在实践中,应把握
5、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带动各种学习型组织建设。通过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带动其他社会组织的“学习化”,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二是以良好的党内学习风气激发全民学习热情。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学习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形成良好的党内学习风气,使党员干部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和生活方式,进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学习热情,实现人人学习、终身学习。三是建立健全保障学习的长效机制。完善投入机制,整合教育资源,丰富教学模式,健全培训制度,保证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学习考核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和社会成员的学习动力。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6、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条例。本文试图从电力法基本制度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着手,探讨培育中国电力市场亟需进行制度创新的要点及方案,以期为中国电力法制建设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献计献策。 一、电力法基本制度中若干难点分析 (一)电力监督管理制度 电力法第6条是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据此规定, 电力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为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他们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对电业的监督管理权。这一规定清楚表明,电力工业将顺应市场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的体制新格局,电力法将电力监督管理权由过去的电力企业剥离,赋予政府行政主管部
7、门,在此制度安排下,政府和电力企业在电力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分工就得到了明确界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为:公平竞争的裁判员、市场矛盾的调解者、市场偏差的纠正者和市场缺陷的弥补者,对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中国电力市场而言,政府还应是重要的市场培育者。而电力企业在蜕去了行政管理的外衣后,应还原为单纯的民事主体。 从各国电力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政府对电力企业行使必要的、有效的监督管理职能,是实现电力法立法目的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即使是电力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也都存在程度不同的政府对电力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究其根源,在于电力生产交换的共性使然。因为电力从生产到分配、消费是同时完成的,加之生产供
8、应设施在特定地域的公用性,使得电力行业具有天然垄断性;电力作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能源,在给千家万户带来福利的同时亦对他人生命和财产构成潜在威胁。所以,政府必须通过行使监督管理权限制自然垄断,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并保证公共安全。可见,电力监督管理制度设计符合各国电力立法惯例,同时也合于建立中国电力市场的总体目标和改革现实的迫切要求。但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却至今未落到实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相应机构的设置久未到位。电力法生效后,由其设定的行使电力监督管理权的“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却迟迟未得到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仍由国家电力公司行使电力监督管理职能。第二,这一制度本身的高度概括。仅规定了行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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