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的补发.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标注册证的补发.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 商标注册证的补发 l 商标注册证如发生破损、发霉污染情节较轻的涂写,乱画等情况时应办理补证手续并交回原注册证。 l 所需手续: 1、在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表格见相关手续。 2、商标图样5张。 3、注册证复印件。 l 所需时间:6-7个月由商标局补发新的商标注册证。如补证与变更名义一起办理,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补证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在办理补证时,如原注册人公章已作废的,应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补证与转让同时办理的,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2、书,补证申请应以转让人名义提出。 因商标注册证损毁而请求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应当将损毁的商标注册证交回。 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关于发布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关和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权保护工作中的联系配合,海关总署和中国专利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入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附件: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海关总署 中国专利局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海关总署中
3、国专利局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有效地实施专利权的海关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如下规定:凡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专利权发生下列情况变更,专利权人应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自变更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中国专利局的证明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名称)、国籍、地址或发明创造名称变更;(二)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三)专利权终止;(四)专利权被继承、转让或赠与;(五)专利的许可情况发生变化;(六)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变更情况。二、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根据
4、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应在海关要求时交验海关所在地或专利权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中国专利局指定部门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薄出具的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三、专利权人或其他当事人根2据条例的规定,将侵权争议提交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应当向采取保护措施的进出境地海关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上款所述的侵权争议,适用中国专利局制订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四、依据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对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应作出构成侵权或排除侵权嫌疑的决定书。进出境地海关可以凭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书作出放行或者没收货物的决定。五
5、、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争议过程中,可以要求海关予以必要的协助。六、海关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协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技术性判定,专利管理机关应给予协助。所作出的技术判定应出具技术判定书。七、本规定所称的专利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八、本规定由海关总署和中国专利局共同解释。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月19日 【分类号】 402001199303【标题】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
6、申请的规定的通知【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专利局【颁布日期】 19930329【实施日期】 19930501【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 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名称】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题注】 【章名】 前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各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问题,我局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发出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专发法字第号)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专发法字第号)。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在
7、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综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特此通知。【章名】 附件: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二、台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通讯联系,台湾自然人申请专利均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四、台湾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委托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五、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它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局予以受理。六、台胞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用外汇人民币支付。 原作者: 王亮 7 / 7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1808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