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性研究.doc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性研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性研究.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性研究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我国行政处罚中所要遵循的重要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处罚也随之复杂、多样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现实行政执法中也遇到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的尴尬。 “不教而诛”、“只教不罚”等一系列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相和谐的画面,不仅违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因此我们有必要系统、科学地分析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内涵和该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应用问题,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现代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出路。 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2、)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自觉守法。这就是行政处罚中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形式,不仅仅是一种制裁,更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但在实际的适用过程中这一原则却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只罚不教、重罚轻教、以轻教代重罚、以重罚代轻教等现象时有发生。不管是“重处罚”还是“重教育”都是对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片面理解,重新梳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价值内涵,还原其应有之意,对行政处罚的合理化、科学化都大有裨益。 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含义分析 对于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正确含义,我们可以从立法宗旨中去
3、把握。曹志在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中讲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时指出“行政处罚的目的,重在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从曹志的讲话中,我们可以得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所包含的三层意义 (一)处罚。行政处罚的首要目的是处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以得知,产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违反我国行政法规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这种行为严重阻碍了正常
4、的社会活动,给社会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在这种行为产生之后,具有行政处罚权利的行政处罚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予以处罚,达到纠正违法行为、还原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目的。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违法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对违法相对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时要告知其相应的法律法规根据,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应该让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不会给自己带来合法利益,更加会损害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给予恰当的处罚时,告知违法相对人如果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消除违法后果,如实陈述,可以再法定原则的情况
5、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中,处罚实际也是通过惩戒而起到一个更好的教育作用。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般是通过两种方式的,“一种是通过实施处罚使当事人受到制裁。就是说处罚的本身就是一种教育,通过直接的处罚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达到教育当事人的目的。另一种方式是,处罚的过程应当始终贯穿着教育,二者不应当截然分开”,以上两种对行政处罚中教育原则的适用方式的认识是科学的。行政处罚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实践形式也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第一,对违法相对人而言,该原则的适用,使得处罚能够直接作用,让违法相对人认识到违法行为产生的恶果,从而达到教育自身的目的。第二,对社会大
6、众而言,通过违法相对人的处罚,使得人们更了解行政处罚,从而达到遏制其他同类型违法事件发生的目的。 二、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现代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困境 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并不是万金油,适用于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众所周知,法律原则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而这种缺陷的产生一方面归根于自身适用条件的限制,另外一方面也有其自身因素的限制。因此,想要客观合理的认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们就需要分析它在现实适用中存在的局限性。 (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具有主观性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应用方式,在其适用过程中往往需要适用者自身的主观价值判断
7、。对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结合点,不同的行政官员或者主管官员的主观观念具有很大程度上地恣意性。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处罚是否完全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们难以根据硬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出判断。其次,行政处罚中处罚已然作出,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是否起到教育的作用,起到作用的大小,很难得出具体结论。最后,教育的手段是多样的,在现实生活中,教育不仅仅包括软性劝阻,也包含强制性的处罚。而行政处罚是强制性规定,在处罚作出的同时对行政相对人肯定也起到了教育的作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行政机关往往不能很好地运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而片面地理解成了“处罚与处罚相结合”。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高度概括性
8、 这里的高度概括性并不是褒义之言。作为一个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更多时候本身应该保持明确性。但是“与教育相结合”作为该原则的构成要件,本身在汉语言中就有多种不同的理解,具有抽象、概括的特征。在实际行政处罚中,没有结合教育进行的处罚在更多程度上并未引起行政机关甚至是行政相对人的重视。行政相对人在知道行政处罚的结果后,没有引用或者根本不知道该原则而寻求行政救济,故而在保护人民权利或者公益上,该原则仍有所限制。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消极性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扮演的往往是辅助性、次要性的角色,而作为法律原则,当法律有明文规定也即法律规则时,优先适用的是
9、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当法律规则存在且具体了规定事项时,不得援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进行对抗,即使这种对抗产生也是无效的。在行政处罚领域,法律常常规定处罚的上下限,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一定的裁量空间。如果行政处罚机关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决定处罚从重或者从轻,并不因此被视为违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总体而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但有作为法律原则所具备的“通病”,而且其自身的特点也给其带来了适用上的风险。然而我们在正确认识其中因素所起作用之后,我们应该坦然面对,看清积极因素,正视消极性。 三、推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性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自身的局限性和在现实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处罚 教育 相结合 原则 行政处罚 中的 适用性 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18145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