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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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研究 当前,在高校中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程序非常严重,直接影响了正常的教育事业的发展,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发展,本文分析了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改进对策进行了研究,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维持教育体系好的秩序和氛围。 关键字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改进;对策研究 一、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处分程序存在的现实问题 随着高校改革的深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某些方面出现了过去未有的矛盾和问题。当前,关于学校处分学生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不少案件甚至被提交到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这可以看作是在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学生
2、受教育权能否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普遍关注,同时也折射出当代学生权利意识的变化、维权意识的增强及其对学校管理制度和管理观念的冲击,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近年来,或因学生受教育权被侵犯,或因学校处分程序不规范所引发的诉讼频见报端。面对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严格程序制度受到了一些高校的重视。为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依法治教、促进高教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教育部于2018年颁布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新规定取消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行为特征不确定的处分规定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新规定还贯彻正当程序的原则,规定学校作出涉及学
3、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 根据新规定,各高校都相当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并按照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系统清理以往旧的作法,全面修订、完善新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此外,各高校开始意识到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紧迫性和必然性,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也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各地成长起来。制度的进一步规范、改进以及法制化,的的确确规范了学校的管理公权,有助于减少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保障了学生的基本公民权。 (二)大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分析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对学生的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对学生心理和行为等方面都会产生较大影
4、响。为保证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达到预期的管理和教育目的,学校在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然而,在实践中,特别在高校进行大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1、程序本身的问置 高校对学生做出一项违纪处分一般包括调查、取证、陈述和申辩、处分、送达等程序。按照处分轻重的不同,又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其中警告、严重警告适用简易程序,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适用一般程序。但是,不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然而,高校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不少问题 (1)调查事实不清,草率做出处分决定。学校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
5、,必须经过调查程序,同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然而,一些高校本着“从严管理”的思想,在没有查清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情况下,草率做出处分决定。 (2)忽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同时取证程序不当。例如在学生考试舞弊处理方面,监考教师普遍缺乏对舞弊证据的收集意识,特别在学生利用通信和电子等手段舞弊的证据收集方面尤显突出,给其后的违纪处理带来了障碍和困难。需要提出的是,一些学校为了严肃考风、考纪,对“抓舞弊”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导致一些教师在执法尺度上“先松后紧”,其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3)法治观念淡薄,不重视学生的申辩权。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处分学
6、生的过程中,学校普遍只注重管理者单方面的意志,不进行认真的调查取证,学生也没有机会陈述事实和进行必要的申辩。即使学生有机会向有关部门说明问题,在一些学校甚至会被认为“态度不好”而受到更重的处罚。 (4)不考虑情节因素,导致处分失当。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做到处分恰当,使学生所犯错误的情节和性质与处分程度相当,这是“过罚相当”、“罪责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一些高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得过于粗略,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灵活性,导致不问“青红皂白”、“眉毛胡子一把抓”。 (5)忽视送达程序,不履行告知义务。学校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后,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因为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后将产生
7、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并事关被处分人的切身利益,如处分决定产生法律效力、被处分人申诉期限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等等。 2、机构问题 高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的职能部门主要涉及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不尽相同,例如有的高校违纪处分决定是由学生处做出的,而申诉职能由信访办承担)。上述两个机构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主要产生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人员构成问题二是“两会”的关系问题。新规定第60条第2款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校负责人”一般指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指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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