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课学生出现伤害事故的探析.doc
《对体育课学生出现伤害事故的探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体育课学生出现伤害事故的探析.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对体育课学生出现伤害事故的探析 针对在校学生在体育课运动中出现的一些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学校应该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伤害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国家教育部门应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 目前,我国的大中小学生共有2亿多在校学生。这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学校教育的工作秩序和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因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关于学校体育伤害案件的责任性质问题。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存在着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A.监护责任人,
2、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任务,学校当然承担监护责任,出了问题,学校负无过错的赔偿责任。B.委托监护责任人,认为学生在学校注册,就意味着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建立了一种委托监护合同关系,学校应承担委托监护责任。C.侵权责任人,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学校伤害事故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即使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之间属契约关系,这种契约也应界定为委托教育合同而不是委托监护合同。学校的主体合同义务应该是向学生提供教育这种产品,而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只是学校的附随义
3、务,这种附随义务与侵权法上的义务是一致的,二者所要保护的都是法定的权益。所以我们认为还是将学校责任界定为一般侵权责任比较稳妥可行。近年来,为避免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有些学校对学生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对体育活动做出诸多限制的规定,甚至因为害怕发生体育伤害事故,而不敢开设某些项目以及组织一些较强烈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和比赛,给学校体育活动造成消极的影响,无形中影响到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不利于当前倡导的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行,已经对体育教育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学生在学校伤害事故中的主观过错分析 (一)在学校伤害事故中,要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首先要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如学校在履行教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体育课 学生 出现 伤害事故 探析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18287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