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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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育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文章在介绍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对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的状况进行了反思。并从更新观念,选择、完善案例,充实和加强师资力量,健全学生成绩评价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培养优秀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就包括引进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案例教学法。 一、美国法学案例教学法简介 1870年前,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方法是教科书式授课法。教科书式授
2、课法的主要内容是,法学教师指定教材的某一具体部分,要求学生学习并反复背诵,记住大部分内容;然后法学教师就该指定部分进行讲述,在上下次课时再进行复习。1870年,兰德尔教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学中引入了案例教学法,开创了美国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的先河。法学案例教学法不再使用教科书,不再是对法律规则的死记硬背,而是通过精挑细选的案例来阐明法律规则的含义,探寻法律原则的发展轨迹。 法学案例教学法有其自身的如下优点。 首先,法学案例教学法教育学生要像律师一样思考。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师提供给学生真实的案例,要求学生研读,发现案件的焦点问题,从看似毫无相关的事实中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整个的案例分析过程需
3、要学生运用执业律师经常使用的技巧,学生不再是教科书式授课法中只知道听和记的被动学习者。 其次,法学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具备了自学和自我更新的能力。在教师指导下,学生独立地对案例进行分析,并从案例中抽象出有序的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则,这种方法实际上使学生掌握了自学的技巧。提高了自学和自我更新的能力。有了这种能力,学生便可以自己去学习新的法律知识,解决复杂的疑难案例,探索奥妙的法律科学世界。 第三,法学案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所使用的案例,都具有真实性,比较直观和形象,都是从具体的事实出发.在争议双方的焦点问题上引申出法律的规则和原理。这种由案例到法律规则的教学方法
4、,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学生有了学习兴趣,就会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学习法律知识,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尽管法学案例教学法有上述优点,但并不是全部的人都认可该教学方法,该法自产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对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批判,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法学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并不能教授所有的法律制度和其他与法律密切相关的问题。案例教学法侧重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而忽视了传授具体的法律制度,不能教授学生如何处理与诉讼无关的实际问题,不能考虑非法律因素如政治、经济和政策等对案例的影响,也不能教授学生掌握非诉讼技巧。 其二,法学案例教学法注重逻
5、辑推理的过程,忽视了结果和经验对法律学习的重要作用。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指出,案例教学法的缺陷是将法律作为一个逻辑统一体,过多地考虑法律的内在关系或逻辑,很少考虑推理后的结论,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 其三,法学案例教学法浪费时间,效率低下。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使教师上大课,同时教授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这极大地降低了教学成本(这是大学接受案例教学法最好的理由,也成为大学创收的优势所在),但与此相应的问题就是一节课的大部分时间都是教师在向少数的同学提问,大部分同学只能成为听众或观众。故很多学者认为该种教学方法效率低下,浪费时间。 尽管法学案例教学法面临各种各样的批判,但该法
6、仍然是目前美国法学教育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法学教育者只是对其进行改革与创新。如针对该法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教授所有的法律制度这一异议。法学工作者就采用演讲式、教科书式、问答式等其他教学方法作为案例教学法的补充,对需要教授的法律制度进行讲授;针对案例教学不重视结果的问题.法学教育者在保证启发性的前提下,向学生指出该案例比较成熟的结论,以消除学生的困惑和不解针对案例教学浪费时间、效率低下的问题,法学教育者则采取小班制教学的方式,使教学内容尽可能地照顾到每一位学生。 二、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我国高等院校自设立法学专业以来,就积极地对案例教学法进行了研究、探讨和引入。尽
7、管案例教学法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中不是主流的教学方法,但该法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培养优秀的学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笔者也应看到,我国高等院校在实施案例教学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案例教学法在认识上有偏差 中国的法学教育者历来重视讲授法,本能地抵制来自于国外的案例教学法,对其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很多法学教育者都把精力集中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而不是专门拿出时间去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职业培训、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甚至有些法学教育者凭借其固有的观念,想当然地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举例说明法。其实,举例说明法与案例教
8、学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举例说明法中教师的授课内容是法学理论知识,所举案例仅是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解释和说明,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消化和巩固理论知识。在举例的过程中,教师在讲,学生在听,没有任何互动,学生还是学习的客体,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案例教学法则是教师在课前提供给学生真实的案例,并要求学生在课前作好充分的准备;课堂上,在教师的发问下由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通过讨论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分析案件的能力,教会学生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解决具体的案件。 (二)缺乏高质量的教学案例 当前法学教育者可以在网络上、书本里发现很多法学案例,但这些案例质量不高,大多不能作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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